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学位法共7章,包括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附则。
制定学位法,对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记者:杨湛菲、白瀛)
版权所有:辽宁省教育厅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1号
邮编:110032 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辽ICP备10200702号-3号
温馨提示:显示器分辨率1440*900或以上,IE9.0或以上浏览器为最佳显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