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提高农村学校教师待遇的建议》(第0157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5日
  • 编辑:教育厅办公室审核
  • 来源:省教育厅

英焕聚代表:

  现就您提出“关于提高农村学校教师待遇的建议”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就我省农村教师待遇方面进行了细致的研究,提出了宝贵的富有建设的意见,这些意见和建议必将对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产生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省教育厅高度重视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2018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35号),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尤其是大力提升乡村教师待遇。一是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二是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各地区根据实际安排中小学班主任津贴专项资金,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0元,中小学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三是落实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县域内农村中小学教师年均差别化补助发放标准不低于3600元,省财政每年投入约1.3亿元,对15个贫困县进行定额补助,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四是职称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在乡村中小学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仍在教学一线任教的中小学教师,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直接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不受岗位职数限制。五是积极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为农村教师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目前,省财政厅已争取中央专项资金10亿元,拟利用两年时间,补齐我省中小学硬件“短板”。这10亿元专项资金,将优先用于改善农村学校,特别是农村小规模和乡村寄宿制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消除“大班额”现象,完善教育信息化体系,进一步缩小城乡学校办学条件的差距。

  诚如您所言,虽然我省实施了一系列政策保障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但农村中小学教师条件艰苦、工作量大,农村教师岗位吸引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农村教育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仍然存在,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力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改善,积极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切实保障农村教师待遇,推进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提高农村教师岗位吸引力,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补齐农村教育短板,助力脱贫攻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保障。

  辽宁省教育厅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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