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校外办学机构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强对校外办学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对于切实维护学生权益,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度重视校外办学机构治理工作
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精神,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妇联等九部门印发了《辽宁省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中小学生减负措施实施方案》(辽教发〔2019〕59号)。方案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师风师德建设、强化政府管理监督等方面均提出了明确要求。九个厅局联合组成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和减负工作进行考核督查,每年组织一次全省性的集中专项督查,重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证无照或有照无证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进行专项治理。截至2019年底,全省共摸排校外培训机构15792个,其中,发现无问题机构7848个;存在重大安全隐患491个;“无证无照”7170个;“有照无证” 1627个,均下发《整改通知书》《停止办学通知书》。并于2019年底前完成问题机构整改工作,共整改完成7944所,其中整改达标2436所,取缔5411所,引导办证2416所。
二、加强对校外办学机构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2019年3月,省教育厅委托辽宁教育学院专门设立了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办公室(简称规范办),规范办人员编制16人,内设综合信息科、校外调研督查科、校内调研督查科,采取包干到市的方式全面开展工作。规范办主要职责为承担全省规范中小学办学管理工作。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教师教育教学行为、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和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等工作的调研督查;公布违规行为举报电话和公开信箱,受理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及时进行查处并作出回应。5月,对全省14个市、26个县(市、区)、58所中小学、41家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调研,查阅相关资料、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各中小学和校外培训机构并随机进行访谈,全面掌握全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为我省进一步加强校外办学机构整治活动提供有力支撑。
我省要求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8〕80号)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并要求各地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管,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黑白名单。
三、切实采取措施提高校内教学质量
省教育厅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制定规范中小学在职教师补课行为“八不准”,要求各级政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具体细化的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各市、县和学校建立健全违规查处通报和报告制度,各市教育局分别与县区教育局及直属学校层层签订《师德师风建设及规范办学行为责任状》,各中小学校开展公开承诺活动,组织每名教师签订《拒绝有偿补课承诺书》。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省教育厅在全省开展了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省规范办对违规补课教师进行查处曝光,尤其在暑期加大查处力度,同时向社会通报2019年查处的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案例,曝光其所在地区、学校、违规事实,依法依规给予的党纪、行政处分以及其他处罚结果等。全省总计通报61起,通报违规补课教师70人。
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9〕7号),强调全面推进课后服务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周一至周五开展课后服务,一至六年级不晚于17:30,七至八年级不晚于18:00,九年级不晚于19:30。主要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参加各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充分利用校内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计算机教室、体育和艺术教育场馆等资源场所开展相关活动。进一步拓展学生学习空间,提高教育服务能力,推进素质教育,减轻校外过重课业负担,进而促进校外办学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辽宁省教育厅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