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促进女大学生就业的建议》(第1141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7日
  • 编辑:辽宁省教育厅管理员
  • 来源:省教育厅

刘佳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女大学生就业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关注,现答复如下:

  一、不断完善女大学生就业政策保障体系。近年来,为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进一步做好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工作,出台了《关于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人社函〔2019〕258号)。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依法保障女大学生合法权益。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政策,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工作。一是指导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就工资报酬、女职工休息休假和特殊保护等问题进行协商,有效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二是要求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因女性性别歧视等原因降低工资待遇,要保持男女平等、同工同酬的原则。三是各市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婚假、产假、哺乳假等相关假期制度。

  三、持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大执法工作力度,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规范力度,把劳动监察范围向女大学生等相对集中的行业延伸,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做好女大学生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强化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畅通维权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投诉举报专查、专项执法检查执法工作力度,依法打击侵害女大学生等弱势群体权益的违法行为,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截至目前,全省劳动监察部门暂未发现有关女大学生就业歧视案件,切实维护了女大学生合法权益。

  四、加强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各高校针对不同年级学生开展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活动,提供职业发展咨询和就业心理咨询服务,把职业生涯发展教育与就业指导贯穿于整个人才培养全过程,并结合就业形势和毕业生特点,帮助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找准职业定位,引导学生树立健康、积极、理性的就业心态。对女性大学生,更是结合其性别及个性特点,对她们进行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和帮助,在帮助她们确立适合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的同时,帮助她们端正求职态度,树立合理的就业期望值,并提供求职技巧指导等帮助,从而帮助她们实现理想就业。

  五、加强学科建设和改革力度。在研究生教育方面,坚持需求导向,不断优化招生规模结构,贯彻落实全省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学科结构、在保持传统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发展基础上,加大对生物医药、医学、艺术等女性就业优势明显的学科专业支持力度,为解决女性毕业生问题就业提供专业支撑。

  省教育厅将组织高校进一步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加强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将创业实践作为大学生专业教学和实习的重要内容。鼓励女大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互联网+”大赛、“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等各专业类创新创业竞赛,培养女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辽宁省教育厅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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