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建立教育纠纷第三方调解仲裁机构的建议》(第1519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7日
  • 编辑:辽宁省教育厅管理员
  • 来源:省教育厅

李淑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教育纠纷第三方调解仲裁机构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司法厅,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教育纠纷事关校园安全与社会稳定,一直是社会关注、百姓关切的焦点问题。因纠纷对象比较敏感,处置稍有不慎,就会导致教学秩序破坏、不良舆情蔓延。另一方面,处置教育纠纷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给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很大的负担。您的建议对合理解决教育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也是我们下一步工作努力的方向。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致力于通过法治方法解决学校安全纠纷,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等规章、文件要求,健全事故处理制度,完善事故纠纷协商机制。在纠纷处理中,对于事故责任明确,各方无重大分歧争议的,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双方在合法、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积极通过协商解决。对于一般性分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作用,与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紧密配合,在调解中尊重客观事实、注重人文关怀,力争通过诉讼外调解方式消除分歧、化解矛盾。对于分歧较大的纠纷,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引导双方通过司法途径开展诉讼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司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明确划分责任,及时依法判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事故双方利益。

  关于建立教育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经与司法厅沟通,了解到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提出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2016年,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出明确要求。2017年国办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文件中指出“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在有需求的县(市、区)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调解和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为建设教育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依靠人民调解方式化解教育纠纷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持。

  但经过前期调研,当前在我省建立教育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还存在一些困难,一是缺乏具体政策指导。目前国家各相关部门尚未出台具体操作层面政策,各省也无成功先例可以借鉴。二是建设条件还不具备。教育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组织建设保障、资源整合与人员培训、信息共享与部门联动、经费保障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会同相关部门逐步研究解决。三是发挥作用效果有待研究。教育纠纷相较医疗纠纷、劳动纠纷等行业性纠纷数量偏少,教育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建成后能否发挥预期效果,产生相匹配的社会效益也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下一步,省教育厅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统筹下,会同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借鉴医疗纠纷等行业性第三方调解机构建设的成功经验,理顺建设思路、攻坚问题难点,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探索在有需求的地市设立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依托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教育纠纷专业调解科室。同时,省教育厅将继续加大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力度,不断强化教育系统普法工作。督促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与教育纠纷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培训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总结经验,指导各地各校继续完善安全事故处

  理制度与安全事故纠纷协商机制,推动各地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处

  理教育纠纷,依法化解矛盾风险。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教育厅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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