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加强省属各大学(院校)及其下属单位招投标管理的建议》(第152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7日
  • 编辑:辽宁省教育厅管理员
  • 来源:省教育厅

周广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省属各大学(院校)及其下属单位招投标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多种形式规避招标投标”的建议

  关于建议“2.加大在建项目现场检查与监督”“3.严格落实工程及服务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追究制……,则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辽宁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辽教发〔2015〕3号)已对建设项目检查、监督与处罚等有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必须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工程合同对项目实施监理。”第二十九条规定,“省属高校必须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五十二条规定,“高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同时公布省教育厅举报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省教育厅举报邮箱:66103737@qq.com。”第五十四条规定,“凡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高校,省教育厅将根据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高校基本建设完成情况,教育厅按教育部有关要求组织省内高校填报“全国教育基建统计系统”。高校须如实填报本年计划投资、完成投资、竣工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教育厅负责对数据填报质量进行审核,加强对在建项目的检查与监督。

  二、关于“投标人围标串标,排斥他人”“资格审查阶段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对建议“1.提高门槛,设置报名条件”“2.所有证件均要原件”“1.投标文件要求公司证件、业绩、表彰、财务报告、银行证明等主要材料提供原件审查”的回复

  以上三个建议不符合国家现行政府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对建议“3.报名时派监督部门监督报名,并签字负责”的回复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中通用项目的集中采购活动,受托办理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根据委托权限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及签订采购合同及督促合同履行;开展进场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等有关工作;及时报告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并记录、留存相关证据资料,依法答复有关质疑事项,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质疑投诉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政府采购降低门槛设置,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中心采购文件均为免费提供。已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办理入库,通过审核的供应商,均可通过登录“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登录下载采购文件,并在网上报名登记即可。如在开标前未能在网上及时报名,也按规定要求开通绿色通道,在开标前现场登记报名。

  三、关于“评标委员会专家泄密问题”的建议

  (一)对建议“1.禁止招标人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回复

  此建议不符合国家现行政府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对建议“2.除监督部门和招标人外……可离开”“3.随时根据项目回避有利害关系的专家”的回复

  现行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已对以上两个建议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关于“推行资格后审,增加围标串标成本”的建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第十七条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两种资格审查方式各有优缺点,须根据其特点和适用范围进行选择,不可“一刀切”。诚如您所言,资格后审会使投标人数量相对较多,竞争力更强,能提高串标、围标难度,较适用于投标人数量不多,具有通用性和标准化的项目。而资格预审可以避免不合格的申请人进入投标阶段,节约社会成本,提高投标人投标的针对性和积极性,减少评标阶段的工作量和时间,但容易串标,较适用于技术难度大、投标文件编制费用高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项目。

  五、关于“改进评标办法”的建议

  您提出的实行网上评标已在2020年8月印发的《全省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实施方案》(辽财采〔2020〕219号)明确了我省实施总目标和阶段任务。《方案》指出,要分阶段稳步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施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2020年,全面升级完善辽宁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开发完善电子招投标模块,完成省本级、沈阳等部分市本级和沈阳市所属县(市、区)的全流程电子化推进工作。2021年,上半年完成各市本级的并网和全流程电子化推广工作;下半年,根据各县(市、区)的信息化水平和意愿,逐步推广县(市、区)采购电子化工作。2022年,基本实现全省政府采购业务在“一张网”上运行。

  六、关于“切实加强招投标管理”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采购程序、监督主体、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都做了明确规定。省教育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将严格按照以上法律法规加强高校招投标管理,组织集中采购活动。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吸纳您的意见和建议,一是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属高校参加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知识培训,进一步强化招标采购人的法律意识,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技能,规范省属高校招标采购活动。二是强化省属高校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省教育厅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辽教发〔2015〕3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在省属高校推广实施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积极组织省属高校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软件系统培训学习,提升工作人员掌握软件系统的业务能力和操作水平。

  辽宁省教育厅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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