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佳琪代表:
现就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我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建议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必将对推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2020年12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推进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在主要任务中提出了“持续优化科研院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普惠性学前教育及特殊教育和专门教育等方面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研究制定修订所需要的相关机构编制法规或规范性文件”。2022年1月1日,《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中央一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卫生等领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专项标准,由中央编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鉴于国家已将研究拟订学前教育机构编制标准列入三年行动计划,且由中央编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制定相关标准的时机还不成熟。目前,凡纳入我省事业单位管理范围的公办幼儿园均已核定人员编制。
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完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补充机制,通过多种方式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补充合格的幼儿园教师。二是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部署,分解招聘任务,制定招聘计划,并明确提出加大幼儿园教师补充力度,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三是加强外聘幼儿园教师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外聘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支持我省教育工作。
辽宁省教育厅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