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鼓励企事业单位创办托幼机构打造良好社会生育环境的建议》(第1242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4日
  • 编辑:
  • 来源:省教育厅

赵秀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企事业单位创办托幼机构打造良好社会生育环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相关部门主动作为,坚持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与公共服务需求调查,摸清各市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和需求状况。推动各市出台促进婴幼儿照护发展实施意见,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细则,落实备案制度。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队伍,开展职业培训及督导工作。扩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普惠托育项目建设。积极开展第一批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申报工作。指导各市落实《辽宁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方案》,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指导各市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建设相应规模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有条件的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各市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普惠性托育资源供给。您在建议中就鼓励企事业单位创办托幼机构提出了非常宝贵和针对性较强的建议。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积极采纳,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试点工作

  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试点工作,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探索开展托育服务,对试点单位及相关工会组织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及时掌握和跟踪工作进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能够开展托育服务工作。

  二、扩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推动各地加快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普惠托育服务项目,鼓励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种多样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公办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新建和扩建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式、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

  三、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

  推动全社会参与普惠性托育服务,要求各地将婴幼儿托育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范畴,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明确职能定位,制定和完善社会托育相关政策法规,推动建设一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并为每个新增床位给予补助。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省级、市级妇幼医院建设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构建更加科学、灵活、规范的托育准入机制。要求各地完善托育服务资金保障机制,制定由政府兜底、社会补充、家庭分担的资金保障机制。继续实施《辽宁省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多渠道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指导各地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师资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等保障机制,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合理确定家庭支出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

  四、规范做好托育机构登记备案

  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卫发〔2021〕58号),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工作。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教育厅

  2023年6月12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