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辽宁省职业教育法实施办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职业教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的建议对深化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2〕4号)要求,我省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现行《辽宁省职业教育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工作,计划2023年开展立法前的调研工作,2024年正式纳入立法计划。我们将在《实施办法》修订过程中,充分采纳您的意见建议,现就您的提案答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中作用的建议
您提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协调作用,为职业教育不断完善规划、明确特定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与方向,提供不可替代的服务和指导。
该建议符合国家对行业协会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义务,参与、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规定。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已对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作出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要求“行业组织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二是“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三是“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四是“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五是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发挥其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
按照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任务安排,省教育厅积极推进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和“兴辽未来工匠”培育工程,2023年5月,已组建20个市域产教联合体、10个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我们将在各项工作中积极发挥高新技术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实现政、行、校、企、研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有效对接。下一步,在修订《实施办法》中,我省将认真贯彻落实新《职教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对行业协会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明确规定。除规定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行业协会要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适当对如何开展培训、培训内容及时长、方式等作出说明,将行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权、利落到实处。
二、关于建立职业教育公示程序的建议
您提出通过一定的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将职业培训的机构、培训的内容、培训的时长及适合的群体等内容进行公示,并对这样的公示规定必要的程序。
该建议对加强职业教育的社会监督与管理、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参与度具有积极意义。新《职教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职业学校与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为推进职业教育师资培训的公开化、透明化,我省正在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级、省级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将师资培训基地、培训内容、时间安排等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下一步,我省将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公示制度建设,以新《职教法》关于职业培训公示的规定为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拟在修订《实施办法》中从职业培训公示的范围、形式和程序等方面结合我省实际予以规制,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的管理效能与管理质量。
三、关于确立企业多种形式的培训方式的建议
您提出在职业教育过程中,企业进行的培训至关重要,建立学校主导、企业执行的新型职业教育体系。
该建议对于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发挥职业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新《职教法》充分肯定了企业开展职业培训的重要性,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鼓励和支持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
为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产业优势,我省以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和市域产教联合体为载体,整合院校资源,开展需求对接,推动企业更好地参与人才培养、技能培训,利用中短期技能培训、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校企联合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面向行业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推动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全方位对接,为产业发展提供稳定的人力资源。下一步,修订《实施办法》中,除对企业分级分类分形式开展职业培训进行明确规定外,我省还将依据对高校参与培训、企业开展职业培训的调研结果,进一步明确适宜企业开展职业培训的条件、类型和形式。
四、关于充分保护职工接受职业培训权利的建议
您提出企业给予职工“带薪职业培训”“承担培训费用”“保障职工培训权利”。
该建议对提升我省企业技术技能人才水平、提高行业标准与质量具有积极推动作用。新《职教法》明确规定“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1家单位2006年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为了满足企业职工日益增长的能力提升需求,我省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体系建设,加大企业职工培训的支持力度。一是接续实施“技能辽宁行动”等系列专项行动,不断加大培训供给。2019年以来累计培训企业职工145万人次,培养企业新型学徒6万人。二是从2022年起,已会同财政部门按季度发布4批209项急需紧缺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引导培训资源流向重点领域。三是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通过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等方式,组织开展高质量学徒培训。四是依托全省骨干技师学院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紧贴产业发展的技工教育联盟,校校合作和校企合作相互促进,打造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新局面。下一步,修订《实施办法》中,将着重明确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培训应依法支付工资标准,以及其他职工培训权益的标准和规范。
五、关于加强对职业培训资质的审查监管的建议
您提出职业教育的重点问题是加强对职业培训资质的审查监管,做好对职工的培训工作,挑选职业培训的师资至关重要,应当对教师的资格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
您的建议对提高职业培训师资水平、完善职业培训体系、提高职业培训管理质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新《职教法》第三十四条要求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管理人员”。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培训评价组织要做好规划和管理,加强培训团队建设,严格培训师资质审核,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比例不少于40%,切实保障培训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正在组织专家研制省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将“双师型”教师比例列入职业院校专业评估指标,不断规范“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下一步,在修订《实施办法》中着力从加强培训师资质审查,明确培训师能力标准,建立培训师资格认证制度等方面,完善培训师监管机制。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职业教育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支持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
辽宁省教育厅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