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卫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辽宁省中小学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队伍建设 提升学校卫生工作质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教育厅高度重视学校卫生保健工作,为切实保障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学校卫生保健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学校卫生保健机构的作用,联合省卫健委等部门先后研制印发了《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保健机构建设的意见》(辽教发〔2012〕137号),《辽宁省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实施方案》(辽教通〔2022〕202号),对全省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建设和学校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您在建议中分析了我省中小学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队伍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提升学校卫生工作质量的建议,很具体,很宝贵,我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并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队伍建设
鼓励学校成立健康教育中心或健康教育教研室,整合校内外资源提升健康教育能力,提供高质量健康教育服务。加强疾控机构学校卫生科所、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高校校医院(门诊部)和中小学卫生室(保健室)建设。按规定配置专业工作人员,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加强中小学保健教师、健康教育任课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保健教师专业素养。2023年,我省中小学校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专(兼)职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80%。未来几年,我们将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大学校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力度。
二、完善职称评审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以及省人社厅、卫健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3〕26号),全省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和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辽宁省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将全力配合省人社厅、卫健委等部门,推动相关工作开展,进一步完善卫生保健教师职称评审标准、评定序列等。
三、组织专业培训
省教育厅将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加强配合,拓展现有疾控机构、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职能,加强业务指导,进一步加强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人员技能培训。积极落实《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对校医岗位培训的要求,加强“院校合作”,配合医疗专业部门对校医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建立科学、规范的培训模式,定期联合举办专业知识培训,强化专业技能,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强化对学校和托幼机构校园传染病防控、教学环境提升等学校卫生工作的指导,推动学校和托幼机构切实落实学校卫生主体责任,督促校医落实职责,提升能力,共同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辽宁省教育厅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