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升民办高校办学地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办高校是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优化教育结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抓好民办教育工作很有针对性和指导性,我厅将会同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认真研究吸纳,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障民办高校办学地位
我省始终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发展,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48号)等文件,积极推动全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我们将进一步抓好文件落实,切实维护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近年来,民办教育获得长足发展,民办高校占全省高校总体数量的26%,增加了教育的总供给,满足了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
二、维护民办高校教师权益
长期以来,由于民办高校教师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公办高校教师原来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两种养老制度在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调整机制、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制度差异,因此,包括民办高校教师在内的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差距是客观存在的。从2014年10月起,国家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并轨,养老保险制度更加统一、规范。下一步,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同时,鼓励民办高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
在科研项目申报方面,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辽科发〔2022〕17号)有关规定,其中第七条明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在辽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确保足够时间投入项目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以及科研诚信管理要求”。民办高校教师可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登录“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申报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与公办高校享有同等权利。我们将积极引导、推荐民办院校优秀科研人员与企业、高水平院校和科研机构加强沟通交流,联合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共同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三、助力民办高校引育人才
持续优化民办高校教师发展环境。指导民办高校对高层次人才,推行年薪制、协议制等聘用方式,并结合民办高校实际制定出台不同聘用方式相应的薪酬制度和补贴政策,增强对优秀人才吸引力。深化人才分类评价改革,完善符合不同类别人才的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注重代表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激发民办高校青年人才队伍活力。充分发挥国家级和省级人才平台的集聚效应,多措并举推进民办高校人才的引育用留工作。指导民办高校将高层次人才纳入重点人才储备体系,建立专项培育机制,重点遴选推荐优秀人才申报国家级人才专项等重大人才工程。
四、做好宣传引导
持续优化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环境,增强民办高校的社会认同感与品牌影响力。指导民办高校聚焦办学特色、教学质量和社会服务成效,开展诚信宣传。鼓励民办高校利用短视频、虚拟现实(VR)等技术打造“云校园”,增强公众直观体验。鼓励民办高校与社区联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服务,树立社会责任形象。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办高校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努力营造正确认识、充分尊重、积极关心民办高校的良好社会氛围。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教育厅
2025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