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新冠疫情对民办教育的影响以及建议》(第0020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4日
  • 编辑:教育厅办公室审核
  • 来源:省教育厅

李铁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新冠疫情对民办教育的影响以及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强对疫情期间民办教育学校的规范管理和政策支持,对于维护民办教育学校和机构稳定,促进民办教育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积极落实民办教育学校扶持政策

  疫情发生以来,省委、省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扶持规范民办教育学校发展。省教育厅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学校扶持工作,主动研判民办教育学校当前遇到的困难,聚焦突出问题,充分评估疫情给民办教育学校带来的影响和冲击,积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统筹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民办教育学校扶持政策。

  省人社厅迅速落实国务院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和《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采取“免、减、缓、保”四项措施,支持稳企业稳就业,助力复工复产。民办教育机构可依据政策规定,按照登记类型享受阶段性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登记为企业类型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应做好相关划型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免工作;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免征2020年2月至6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登记为民办非企业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2020年2月至4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民办教育机构,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二、大力加强金融支持力度

  一是加大金融政策引导。省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辽金监发〔2020〕3号),提出加大对疫情防控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教育机构等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支持,着力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服务,通过调整还款周期、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等方式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出台《关于引导融资担保公司强化服务做好疫情防控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辽金监通〔2020〕3号),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项目应担尽担,对存量在保企业应续尽续。原则上新增业务担保费率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高于1%。采取减免保证金、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等措施,适度降低业务办理准入门槛。

  二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在疫情期间加大对教育机构等各类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继续落实省政府政银企双月座谈会制度,向银行机构推荐全省优质项目,促进金融机构与教育机构等企业面对面交流、对接。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结合教育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创新灵活的贷款抵押方式,推出适合教育行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募集发展资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三是推广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保险产品。积极推广公益类保险,为包括教育机构在内的各类企业提供员工因各类传染病身故以及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障。组织人保、平安、大地、太平洋、融盛5家保险公司研究推出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针对教育机构等企业因新冠肺炎等法定传染病导致停工停产造成的经营损失、工资支出和隔离费用进行赔偿,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提振教育机构等企业复工复产信心。

  三、以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优质民办教育学校发展

  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中有一批综合实力较强、水平质量上乘、内涵特色鲜明的学校。这些学校在办学模式、管理理念、师资水平、教学手段、课程开发等方面均展现出优于公办学校的相对优势。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方式把民办学校的优质资源推广到整个社会,在推动国民教育质量整体提升的同时,可以释放民办教育学校办学活力,扩大民办教育影响,彰显民办教育社会地位,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的发展进步。疫情期间,许多民办教育学校免费通过线上教学提供教育服务,推送疫情防控知识课程,体现了应有的社会责任和担当。省教育厅积极在政策上进行倡导,并搭建平台,促进民办教育学校交流和展示优质在线教育服务,协调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规范优质民办教育学校发展,促进民办教育行业持久稳定发展。

  四、加强劳动关系政策宣传和有效供给

  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按照国家人社部统一部署,省人社厅及时印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10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辽人社发〔2020〕3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做好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工作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办〔2020〕5号)、《关于对〈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涉及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有关政策问题解答口径》、《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辽人社发〔2020〕3号文件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辽和办〔2020〕2号)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政策解读口径的函〉的通知》6项政策文件,指导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矛盾。

  为确保企业和职工第一时间掌握应对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政策,省人社厅利用传统和现代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2020年3月、4月会同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举办了2期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政策解读宣讲活动,内容包含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工资发放、企业可享受的稳岗就业、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等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及民办教育机构规范处理特殊时期的劳动关系。

  五、指导民办教育行业科学做好返校复学防控工作

  指导民办教育学校和机构超前谋划复学后的防控工作,全面落实防控措施,科学制定返校复学工作方案;统筹考虑民办教育学校在返校复课时防疫物资供应、学生资助等方面的需求,根据民办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给予扶持和保障,加大对民办教育学校的政策支持,为返校复学做好准备工作。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辽宁省教育厅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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