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义务教育助推辽宁振兴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义务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您在提案中,对义务教育发展进行了深刻的分析,直指问题的根源。近年来,省教育厅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的发展,不断深化义务教育改革,提高义务教育教学质量,主要开展了一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一)建立了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是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筹集;二是在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基础上,不断提高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保障中小学日常运转。省财政充分考虑市、县的财政状况,承担了所需资金的主要部分,其中,中小学公用经费省财政每年筹集资金超过18亿元,承担比例达到了75%以上;三是建立了覆盖城乡,重在农村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坚持将“全面改薄”与标准化学校建设有机结合,按照“逐校整体推进,改一所、成一所”的原则,支持学校改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实验室、信息化等资源条件。2014-2018年5年间,共筹集资金50亿元,其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项目37.4亿元,支持约3000所农村学校改造教学、生活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维修改造校舍面积达到265万平方米,投入14.8亿元购置教学、生活设备,农村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城乡学校办学条件差距不断缩小。同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组织各市按照“补短板”的原则,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库。目前,已争取中央专项资金10亿元,拟利用两年时间,补齐我省中小学硬件“短板”。这10亿元专项资金,将优先用于改善农村学校,特别是农村小规模和乡村寄宿制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消除“大班额”现象,完善教育信息化体系。四是2019年,我省更是先于国家出台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保障政策《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辽财教〔2018〕654号),筹集并下达资金0.6亿元,对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实现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
(二)持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一是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配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合理确定义务教育教师和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计算比较口径,统筹考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和公务员奖励性补贴,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在增加对各地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同时,加大对各地“三保支出”督导力度,确保教师乡村教师按时足额发放,并且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二是2019年以来,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保障农村教师待遇,增加农村教师岗位的吸引力,省财政厅积极配合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在我省实行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对农村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发放差别化补助,原则上人均标准每年不低于3600元。为减轻市县财政负担,省财政每年安排1.3亿元,全额承担我省15个贫困县实施农村教师差别化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三是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从教计划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实施“特岗计划”政策。对于到农村从教的师范类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申请政府代偿的,且工作满两年,以及无助学贷款申请政府学费补偿的,且工作满4年,给予最高不超过6000元,按实际金额代偿学费(贷款)的政策。为减轻市县财政压力,省财政进一步完善“特岗计划”政策,从2016年招录的“特岗计划”人员开始,所需经费由省市县按4:4:2比例分摊,改为省财政全额承担。四是从2019年开始,每年安排0.3亿元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用于各层级省级骨干教师、中小学校长开展教学、管理培训,全面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从2019年开始,省财政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投入资金3.9亿元对15个贫困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新建或改建学生食堂,为学生提供伙食补助,着力办好民生实事,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和青少年身体素质。2019年9月,秋季学期开学,全省15个贫困县1138所学校、503个教学点全面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惠及47.82万名农村中小学学生。 2020年,受国家继续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影响,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冲击,预计各级财政收支矛盾将持续加剧,财政运行压力巨大。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优先发展,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省财政厅将通过调整优化支出结构,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等方式,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资金投入,保持义务教育投入力度不减。
二、全面落实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一)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
我厅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坚持以相对就近的原则,妥善安置适龄儿童免试入学, 充分保障约24.5万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市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19年,我厅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9〕39号),要求各地保障贫困家庭子女、留守儿童、随迁子女、孤儿和残障儿童平等、无障碍接受义务教育。各地均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了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二)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
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就学扶助工作。2019年继续推动各地各校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班主任负责制和学校、班主任与监护人沟通机制,形成由德育主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和科任教师形成的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体系,切实给予农村留守儿童更多的教育关爱保护。
三、强化职业教育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0]8号)中第(八)条提出:“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中小学开展劳动和职业启蒙教育,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中等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学习。”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义务教育法》明确指出: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核心社会确实有着积极的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深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与能力提升、中小学“厕所革命”等项目,针对薄弱环节和关键环节,继续加大财政投入,优先支持寄宿制、小规模学校建设,妥善解决大班额问题,进一步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缩小城乡学校办学条件的差距。同时,督促市县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科学合理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主动作为,弥补教育短板,支持优化布局调整,进一步建立完善体制机制,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同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在积极推进12年免费教育的基础上,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形成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然后再推行12年义务教育。
再次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和关心。
辽宁省教育厅
202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