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落实好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政策的提案》(第0261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4日
  • 编辑:教育厅办公室审核
  • 来源:省教育厅

李铁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好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发展。2016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21号),对含民办学校在内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进行了明确规定。目前,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生每生每年8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1050元,做到民办、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同时,要求各地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保持水平不降低,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在资金分担比例方面,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属于中央、省、市、县共同事权,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省(含中央补助部分,下同)与沈阳、盘锦分担比例为6:4;与阜新、铁岭、朝阳分担比例为9:1,与其余8市分担比例为8:2(不含大连,下同),充分落实“突破辽西北”和“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资金分配向“辽西北”地区倾斜。省对各市综合补助比例达到了75%以上,即100元公用经费,省及省以上财政承担75元,市县财政承担25元。

  在资金拨付时间方面,根据国家和省现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补助资金下达我省后30日内下达拨付各市县(每年下达时间大约在12月份左右)。省级资金在省人代会批复省本级预算20日内下达各市县(每年下达时间大约在3月份左右)。经省财政厅核查近几年资金拨付情况,省及省以上资金不存在滞留或欠拨等。经向市、县财政部门了解,绝大多数市、县财政部门能够将上级补助资金及时批复下达教育部门。根据各地情况不同,资金拨付方式存在细微差别,多数地区是在春、秋两个学期前分两次拨付,个别地区采取一次性全部拨付,但均能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在工作落实方面,我省已在《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生均公用经费的核定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区统筹安排用于所属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对民办义务学校的补助办法。县级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我省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得到了稳步推进。但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省民办义务教育相关工作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有许多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因此,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省财政厅,认真吸纳您提出的建议,具体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抓好政策落实。督促各地区履行主体责任,以保障资金使用、保障学校全年基本运转为原则,充分考虑当地财力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确定拨付方式及时间。

  二是适时开展审计工作。将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规范资金管理,确保生均公用经费有效落实,保障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运转。

  三是做好宣传工作。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使民办学校和学生、家长充分了解有关政策,感受到温暖。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和对民办教育工作的关心、理解,您的这些意见和建议必将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支持!

  辽宁省教育厅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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