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永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关于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有关收费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是2009年制定的,其中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校服收费有关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本着尊重市场规律和学生成长自然规律的原则,我厅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调研。在调研基础上,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辽宁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修订校服收费标准。同时,在校服类别、套数等方面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措施,使校服管理政策更合理、更符合学生学习生活实际。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理解,您的意见建议将对学校服务性收费产生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教育工作。
辽宁省教育厅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