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完善我省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有关建议》(第0213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7日
  • 编辑:辽宁省教育厅管理员
  • 来源:省教育厅

周鲜华委员:

  您提出的《完善我省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有关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建议中反映的我省高校学费标准低、多年未调整标准的情况确实存在。我省公办高校本科学费政策及标准一直执行的是2003年制定的辽价发〔2003〕15号文件,与全国大部分省份相比,学费标准偏低,不利于我省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厅一直积极推动我省公办高校本科学费调整工作,经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于2021年3月1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政策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1〕78号),对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政策予以调整。

  主要调整内容如下:将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依据我省高考招生分类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优化学费专业分类,并明确学费上限标准,文史类由3500元、4200元和4800元等原标准调整为4800元;理工类由4200元、4800元和5200元等原标准调整为5200元;医学类由4800元和5200元等原标准调整为5800元;艺术类继续执行原标准10000元(艺术理论类为6000元)。为加强“双一流”学科建设,推动“双一流”高校发展,允许“双一流”高校在学费上限基础上按不同比例上浮,其中包括国际一流学校、学科,以及我省国内一流大学。

  省教育厅厅高度重视我省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厅将继续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建立更为合理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推动高校学费动态调整。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和对我省高等教育工作的关心、理解,您的这些意见和建议必将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希望您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省教育工作。

  辽宁省教育厅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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