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提案》(第0409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7日
  • 编辑:辽宁省教育厅管理员
  • 来源:省教育厅

丁仁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关心关注,您列举的目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非常精准到位,所提的五个方面建议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建设性,经商省应急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全部采纳并答复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

  一是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今年4月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我厅将以宣传解读该条例为契机,加大国家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依法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同时,宣传无证无照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办法,让校外培训机构知晓违法违规“成本”,促进其规范办学。

  二是积极营造健康的教育生态。我厅将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普及适合的教育才是最好的教育、全面发展、人人皆可成才、终身学习等科学的教育理念,在全社会树立科学的成才观、教育观,缓解社会教育焦虑,引导学生家长理性选择校外培训。同时,加强家校协同,推动中小学校完善家校合作平台,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家长会等途径密切家校合作,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进一步增强家庭教育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家校协同做好中小学生作业、睡眠、手机、读物和体质管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二、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一是严把入口关。继续督促指导各地根据我厅印发的《关于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进一步明确场所、师资、管理等具体条件要求,并从严审批校外培训机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压实属地责任,推动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监管平台和举报电话,并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持续做好联合整治工作,加大对随意收费、“超前”“超纲”“强化应试”、与招生入学挂钩,以及非法办班、违规培训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肃处理。应急管理部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加强监督检查,督改火灾隐患。税务部门将开展专项行动,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纳税。

  三是进一步落实“黑白名单”制度。推动各地健全教育领域信用管理体系,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诚信经营、规范办学。继续不定期通过“北斗融媒”“辽宁省教育厅公众号”等新媒体集中公布“无证无照”校外培训机构名单,为家长远离“黑”培训机构,避免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维护孩子身心健康提供帮助。

  三、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

  一是持续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我厅将统筹整合国家、地方、校本课程建设,制定分学科课堂教学基本要求,加强教学管理,统筹制定教学计划,优化教学环节,指导督促各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对于不遵守教学计划,“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非零起点教学”的学校和教师,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二是坚持五育并举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我厅将制定我省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美育工作的具体办法,推进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打造体育特色学校;推进大中小学美育一体化发展,构建各学段有机衔接的美育体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若干措施》,建立具有辽宁特色的大中小学劳动教育体系,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

  三是进一步做好课后服务工作。我厅将督促指导各地各校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鼓励各地各校创造性地开展课后服务工作,充分尊重学生和家长意愿,提供多样化的课后服务项目,不断增强校内课后服务吸引力,切实把学生由校外引回校内,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需求。

  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不断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欢迎您对我省教育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教育厅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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