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扶持行业组织建设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建议》(第0425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7日
  • 编辑:辽宁省教育厅管理员
  • 来源:省教育厅

李铁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扶持行业组织建设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民办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关心关注,您对民办教育协会作用的认识非常到位,对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协会所做的工作的概括全面精准,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具体透彻,所提的五点建议具有很强的建设性,经商省民政厅,决定全部采纳并答复如下:

  一、督促大连、鞍山等10个市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做好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培育工作,支持民办教育机构发起成立民办教育协会,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其办理登记。督促省民办教育协会指导帮助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协会尽快健全组织,恢复活动,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更加重视民办教育协会党建工作。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在民办教育协会申请成立时,即督促其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对已成立的民办教育协会,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其落实党建工作要求,创新党组织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推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支持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

  三、密切我厅与省民办教育协会的联系。多年来,省民办教育协会积极配合我厅开展了维权、自律和服务工作,在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推动省内民办学校之间、省内外民办教育行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我厅将继续加强与省民办教育协会的密切配合,不定期听取协会工作情况汇报,对其相关工作提出建议,切实发挥好其在政府和民办教育机构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协会参与公共服务。我厅将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通过省民政厅社会组织规范化评估的民办教育协会,积极承担或参与承担我省民办高等学校绩效考核、相关专业认证、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等职能,支持其参与公共服务。

  五、加强监管。省民政厅将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协会的监督管理,建立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从业禁止等制度,并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开展资金运行风险评估;建立信用档案,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引导和支持民办教育协会依法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治理,实现健康发展。

  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充分调动和发挥民办教育协会的作用,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欢迎您对我省教育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教育厅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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