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盟省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深化基层幼儿园儿童保健工作的提案》收悉,感谢贵单位对学前幼儿保健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衷心赞同贵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既是学前教育的重要保障,也是教育系统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我省高度重视学前幼儿卫生保健工作,积极落实相关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前幼儿健康成长。经商省卫生健康委、营商局(大数据局)、通信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一、学前幼儿健康管理工作总体情况
(一)高度重视学前幼儿健康管理
我省十分重视学前幼儿健康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辖区内常住0-6岁儿童为服务对象,提供13次免费健康检查,对有健康问题儿童分析其原因,给予有效干预和评估。全省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持续稳定在92%以上。严格执行《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及相关技术规范,普及学前幼儿健康知识,强化学前幼儿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常见疾病防治等,为儿童提供连续、系统的健康监测和指导。
(二)严格落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配备要求
我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新开办幼儿园,并定期对现有幼儿园进行检查。要求幼儿园必须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配备教职工,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即托幼机构要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这些卫生保健人员为在园幼儿的疾病预防和身体健康提供重要保证。
(三)持续强化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指导
我省要求托幼机构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等文件要求开展工作,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对托幼机构进行分类指导。坚持培训和指导工作相结合、年检与日常监督相结合,不断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严格执行幼儿入园(所)健康检查制度、入园(所)后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以及幼儿视力低常、听力异常、龋齿、贫血、营养不良、肥胖等常见病预防与管理制度。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将幼儿膳食管理和膳食营养纳入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岗前培训及考核、综合评估中,加强托幼机构幼儿膳食管理。卫健部门和教育部门对各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现场指导,使其更加科学、规范、系统的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及评估,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
(四)定期开展督导评估
我省各有关部门通过评估、评审等方式,加强对托幼机构的管理与指导。省卫生健康部门制定了《辽宁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指导标准》并定期开展评估,其中包括了托幼机构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落实卫生保健工作要求的有关指标。省教育厅制定了《辽宁省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将卫生保健人员配备与履职能力纳入幼儿园星级评定考核体系,要求卫生保健人员符合资质要求,所有卫生保健人员均应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保教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预防幼儿伤害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建立健康档案,并具有可操作性;幼儿园要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记录;定期对幼儿出勤、健康检查、膳食营养、常见病和传染病等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幼儿健康及营养状况;每年要有卫生保健方面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幼儿园进行年审,其中包括卫生保健人员和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不断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
省教育厅统筹指导高职院校专业设置,推动有条件院校开设健康管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护理等专业。目前,全省共有3所高职院校开设健康管理专业,在校生891人;有3所高职院校开设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在校生254人;有12所高职院校开设护理专业,在校生17081人;为社会培养健康管理和婴幼儿托育服务专业人才。指导各院校结合行业所需,按照用人单位的需求,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课程体系,以专业人才培养为主线,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养,采用理实一体模式,安排高职学生到幼儿园进行岗位实训和顶岗实习,提高学生的专业意识、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为幼儿健康事业培养实用型人才。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加强人员配备督导检查
一是开展督导检查。加强教育、卫健、市场监督等部门配合,联合对各地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各地指导托幼机构切实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配备足量符合要求的卫生保健人员。二是强化各县区教育部门对托幼机构年审。及时发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解决,确保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幼儿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
(二)不断提高卫生保健人员履职能力
一是组织编制《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工作标准》。进一步明确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工作职责及各项工作具体要求,为开展工作提供依据和标准。二是开展系统培训。分区域建设儿童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基地,科学设计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层次托幼机构、不同基础的卫生保健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切实提升业务能力,确保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能够顺利完成责任内的各项工作。三是进一步完善《辽宁省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逐步推进“聘用经过系统培训的幼儿保健医师”作为评选4星和5星级幼儿园的必要条件,确保高星级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并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三)加快推进儿童保健平台建设
目前,省卫健委正在完善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计划于年内完成有关儿童健康管理模块的升级改造工作。省营商局将协同省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持续优化、完善“辽事通”医疗专区服务功能。配合省卫健委、省教育厅及各地市妇幼保健院等医疗健康机构,推动儿童健康管理平台的开发,并在相关模块开发完成后,协调业务对接、技术对接,推动上线“辽事通”儿童健康管理模块,逐步实现儿童健康管理一站式服务。
(四)持续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省教育厅将积极推进医学类高职院校设置幼儿保健相关专业,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同时,推动职业教育本科相关专业设置,按照高等职业教育本科专业目录,支持有关院校开设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职业教育本科专业,做好幼儿保健人才培养工作。
最后,非常感谢贵单位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指导和督促我们的各项工作。我们也希望能够继续得到贵单位的支持与帮助,共同携手为深入推进我省幼儿卫生保健工作做出贡献。
辽宁省教育厅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