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我省部分城市中小学学生午餐就餐难问题的建议》(第024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9日
  • 编辑:辽宁省教育厅管理员
  • 来源:省教育厅

张立明、朱虹、代增君、王艳阳、王敬峰、吴德东、姜博文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我省部分城市中小学学生午餐就餐难问题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厅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午餐就餐问题。多年来,各地中小学校通过自建食堂,为更多的学生提供营养配餐,一定程度缓解了中小学生午餐就餐难问题。对于部分没有条件自建食堂的学校,在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校外供餐企业集中供餐的形式解决中小学生午餐供应问题。教育、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在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主要做法如下:

  一是完善管理体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公开招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对学校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二是明确招标程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供餐单位,邀请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员代表和家长代表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委托公证机构对招标过程进行公证,向社会公布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社会信誉良好、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学校组织本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员和家长代表,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开招标选定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中,投票选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单位,并对校外供餐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和学校,要推行学校食堂供餐。

  三是细化管理措施。学校安排专人负责配餐食品的查验和分发,对配餐食品按规定量留样48小时以上,做好各项记录。学校应当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反馈和解决陪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建立校外供餐单位评价和退出机制,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校外供餐单位,及时终止合同(或协议),报告属地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大对校外供餐单位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联合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开展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和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五是健全共治体系。学校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社会公开供餐单位信息,组织家长代表对供餐单位进行抽查走访,鼓励师生、家长、社会共同参与学校校外供餐的监督和管理。学校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提出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反馈。

  六是严格责任追究。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情形,学校未履行校外供餐管理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视情节轻重对学校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检查发现校外供餐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取消其供餐资质。

  中小学在校就餐是中央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重要工程,今后,我们将继续竭尽全力做好此项工作。

  辽宁省教育厅  

  2022年6月13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