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加快推进分类管理工作、明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部门的建议》(第0451号) 答复

  •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9日
  • 编辑:辽宁省教育厅管理员
  • 来源:省教育厅

冯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分类管理工作、明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部门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针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全面的阐述,强调了加快推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对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重要性,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我们将认真采纳,发挥部门间协同作用,加快推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监管相关工作。

  一、明确部门职责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后,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国率先召开全省“双减”工作动员部署会,按照“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原则,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工作方案》,其中明确“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由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分别制定体育、文化艺术等设置标准,各地结合实际,明确条件,并严格审批”。为坚决完成“双减”各项任务,加强部门联动,2021年12月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印发《关于建立辽宁省“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监管再一次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促进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监管制度

  根据国家“双减”政策要求,省教育厅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积极协调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在充分结合我省实际的基础上,推动分类别研制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截至目前,省体育局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课外体育培训行业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我省校外体育培训机构设置的相关规范,同步研究促进我省校外体育培训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省文化和旅游厅拟制的《辽宁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省科技厅在充分借鉴天津、江苏、安徽和浙江等省经验基础上,已经拟定《辽宁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草稿),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进行充分论证和合法性审查,按相关程序正式出台。

  三、加强日常监管

  自“双减”工作开展以来,我省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监管与学科类培训机构放在同等的位置上,在从业人员、培训材料、预收费监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推广使用、风险防控等各方面工作实现同步部署、同步规范、同步监管,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收费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等校外培训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双减”专门协调机制作用,补齐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监管弱项,强化教育与业务主管部门共治,理顺工作职责,完善监管措施,进一步明确机构设立、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培训场所、准入登记等方面的要求,防止出现新的培训热。

  “双减”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持续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监管,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让家长和校外培训机构充分认识“双减”工作的重要性,促进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充分发挥主流媒体权威引导作用,围绕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管,注重正面引导和解疑释惑,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双减”工作的良好氛围。

  再次感谢您对加强我省“双减”工作所提出的宝贵意见。

  辽宁省教育厅  

  202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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