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提案者: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并落实我省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享受班主任津贴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意见,答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公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高度关注与大力支持。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办幼儿园班主任作为学前教育一线核心力量,承担着幼儿生活照料、习惯培养、安全守护、家园沟通等多重职责,工作任务繁重、岗位责任重大、职业价值突出。
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系统梳理国家及外省政策,重点调研已出台幼儿园班主任津贴或班级管理津贴地区的做法,论证将公办幼儿园班主任纳入津贴保障范围的可行性。经系统梳理,国家层面班主任津贴政策仅明确适用于中小学,未将幼儿园纳入统一制度安排:1979年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79〕教计字489号、〔79〕劳总薪字163号),适用范围限定为普通中学、小学公办教师,不含幼儿园;2009年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教基一〔2009〕12号),适用对象为中小学班主任,明确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向班主任倾斜,政策覆盖范围未包含幼儿园。国家及我省现行工资与津贴补贴政策体系中,没有公办幼儿园教师可享受班主任津贴的政策依据。在国家未作出政策调整前,我省不宜突破现行政策框架直接规定幼儿园教师比照中小学执行统一班主任津贴项目。
长期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公办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已全面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基本工资提高10%、绩效工资总量向一线教师倾斜、优先保障保教岗位等政策,切实维护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当前,我省正按国家部署落实教龄津贴标准调整,已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全额纳入调整范围,同步提升幼儿园教师待遇水平。
针对您提出的明确政策、核定标准、规范发放、强化考核等建议,我们完全赞同并将积极推动落实。下一步,省教育厅将继续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密切跟踪国家政策动向,积极反映基层诉求,同时深入调研外省先行做法,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健全激励机制,推动落实与幼儿园班主任岗位付出、履职成效相匹配的待遇保障,不断提升公办幼儿园教师职业获得感与归属感。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关心与支持。
辽宁省教育厅
2026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