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教罚决字〔2023〕第(1)号)

  •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8日
  • 编辑:辽宁省教育厅管理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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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教罚决字〔2023〕第(1)号

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辽宁广告职业学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证件类型及号码:教民121010010000030号                             

住(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郭大桥村                         

    本机关于2023721日对辽宁广告职业学院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辽宁广告职业学院分别与大连蹊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大连贤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市劳动高级技工学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通过高职单招、注册入学方式录取学生,并以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名义,将学生全程委托上述三家机构开展全日制高职专科学历教育。校企合作期间,未向三家机构派出授课教师和辅导员,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自录取之日起,所招学生绝大部分未在校实际学习,均处于离校就业状态,学院教学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以上事实有 询问笔录、学院证明材料、当事人情况说明、校企合作协议、执法记录 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65条之规定,决定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

决定内容:

暂停辽宁广告职业学院单独招生、注册入学招生,限期2年内整顿。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辽宁省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沈阳铁路运输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

 2023 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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