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减轻中小学校和教师负担十条措施

  •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3日
  • 编辑:教育厅办公室审核
  • 来源:教师工作处

 

  一、未经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不得安排非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的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

  二、未经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不得安排非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的社会事务进校园事项。

  三、未经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专项工作。

  四、未经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上街执勤或做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

  五、未经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不得随意让中小学校停课出人出场地举办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六、未经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要求中小学校和教师重复填报同类表格、数据等。

  七、未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同意,不得针对中小学校和教师开展教育统计工作。

  八、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

  九、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参加非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培训除外。

  十、将减轻中小学校和教师负担工作纳入对市、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督导内容。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