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7〕72号)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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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教办发[2017]72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明确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是省教育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负责指导、协调机关各处室及有关厅直单位办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负责通过建立网上、信函等多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指定专人值守,及时受理、答复信息公开申请;

  3. 负责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形式审查;

  4. 负责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 负责对申请书、告知书、处理单及相关凭证等进行归档。

  (二)行政审批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教育厅行政权力清权确权,编制行政权责清单;

  2. 负责对教育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厅机关其他处室、有关厅直单位负责配合办公室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工作,对属于本处室、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公开申请提出办理意见。

  二、 规范受理流程

  (一)接收登记。工作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立即予以登记,记明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收到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二)申请表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表要素是否完整进行审查,要素填写不完整的,要立即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完善有关内容。未填写联系方式的,要将申请登记后留存。

  (三)保密审查。办公室负责同志对申请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

  (四)申请受理。工作人员填写《辽宁省教育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载明申请表主要要素,经办公室负责人初审同意并拟定受理意见后,报我厅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审定。

  (五)查找信息。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描述,判断是否属于我厅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属于我厅制作或保存的,到档案室或相关处室查找具体信息。

  (六)答复申请。相关处室或单位提出答复意见后会同办公室拟定答复意见,起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经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审定后,向申请人答复。在回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时,能提供信息的要同时提供。除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答复的和现场领取的,原则上应采取挂号信或国内标准快递等可以查询的邮寄方式提供。

  (七)归档备查。公开申请办结后,工作人员要将申请书、告知书、处理单、邮寄或现场签收凭证等相关记录进行归档备查。

  三、 规范答复意见

  (一)已公开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该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并告知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二)可公开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主动公开,经审查可以公开的,要在答复时提供该信息。

  (三)可部分公开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该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并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不予公开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救济渠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与党务、社团活动等相关的信息不是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非行政职能范围的内部管理信息、流转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与履行行政职能相关但仍处在阶段性未完整的过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五)涉及第三方权益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厅认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期限内反馈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我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信息不存在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我厅职权范围,但我厅未制作或者保存的,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七)非我厅主办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其他部门主办、我厅协助共同制作的,告知申请人向主办部门申请。

     (八)非我厅制作或保存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我厅制作或保存的,告知该信息非我厅制作或保存。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部门的,告知该部门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对不能确定公开部门的,可建议申请人向申请内容相关的部门咨询。      (九)已移交档案馆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我厅能够确定可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档案馆查阅;不能确定的,由我厅持公函或介绍信,到档案馆查询和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审查后答复申请人。

  (十)与特殊需要无关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提供,应告知申请人。

  (十一)重复申请情形。同一申请人反复向我厅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可不重复答复。

  (十二)要求汇总加工情形。申请人要求我厅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可以告知申请人自行搜集查阅,行政机关不另行汇总、加工、重新制作。

  (十三)要求查阅案卷情形。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四)一申请多事项情形。一个申请要求公开项目较多,我厅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个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的原则(即一事一申请),调整申请内容,重新申请。

  (十五)申请事项不明确情形。申请内容描述不清,无法判断具体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重新申请。

  (十六)信息提供形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信息篇幅过大或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如安排申请人现场查阅等。

  四、 严格答复时限

  (一)时限计算方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时间为准。其中,信函方式申请从当地邮戳时间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互联网方式申请从申请表电子文本进入我厅电子邮箱开始计算,现场提交申请从当日计算。

  (二)答复时限要求。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第三方意见,一般要求不超过15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重新提交申请答复时限。申请人被告知对申请内容进行更改、补充的,视为重新提交申请,受理时间重新计算。未重新提交申请,视为放弃申请。

  (五)期限中止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 其他事项

  为便于开展工作,请各处室及厅直单位确定一名信息公开联络员并报办公室。

  附表:附件1、2 

  1. 辽宁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 辽宁省教育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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