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0日 文章来源: 【字体:打印本页

  按照《关于反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建议名单的函》工作要求,现将辽宁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具体名单见附件1)及其简要事迹(见附件2)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2年12月30日至1月6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信函方式向省教育厅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须署本人真实姓名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等,否则不予受理。我厅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单位)保密。

  联系人:满丹 024-86896341

  通信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1号,邮编:110032

  附件:1.辽宁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名单

      2.辽宁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简要事迹

  辽宁省教育厅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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