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教育系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辽宁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以及省司法厅《大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我厅决定于2024年4月至11月,在全省教育系统开展教育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现将有关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重点整治内容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执法不作为、执法乱作为等问题。
1.执法不规范问题。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不按规定携带、出示证件等。
2.执法不作为问题。发现问题不处理,处理问题不及时、该立案的不立案、该告知的未告知、办理案件超时效;执法相互推诿、敷衍应付等。
3.执法乱作为问题。滥用行政执法裁量权、执法不公、同案不同罚、畸重畸轻;执法过程简单粗暴,态度恶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不听取陈述申辩、不问缘由,侵犯群众合法权益,暴力执法;逐利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聘用(辅助)人员代替执法等。
二、反映问题说明
1.市场主体、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行政执法监督电话反映本级或下级教育行政执法方面涉及上述重点整治内容的问题线索。
2.反映问题线索应详尽描述问题内容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留具实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核查、反馈,我们将对反映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3.反映人反映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
4.对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不服,应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解决。对不属于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范围的,不予受理。
省教育厅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24-86894516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1号
辽宁省教育厅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