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现就辽宁省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注册人员范围
试点地区盘锦市市域内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盘锦市市域内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实施定期注册试点的学校名单及人员范围由盘锦市教育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注册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聘任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首次任教教师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参加首次注册人员持有多种类教师资格证书的,选择其中与任教岗位一致种类参加注册;本人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给予注册;持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可给予注册。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2.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5.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挂职、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提供证明材料);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为两年,待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需在最近一次受理期间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三、注册程序
(一)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后最近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受理期间,申请首次注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在当年定期注册工作启动时间之后的,应在下一年度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最近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受理期间,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三)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五年的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6.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360个学时教师培训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再次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不再存在暂缓注册情形证明或补证材料。
(四)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公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五)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归档保存,一份返回申请人所在学校,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四、注册时间安排
2024年盘锦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时间为12月11日—12月26日,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网上报名(12月11日-12月13日)
盘锦市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网上办事”栏目,点击“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在线办理”进入网上申报系统,遵循网上申报流程注册账号,填写个人申请注册信息。
(二)现场确认时间(12月12日-12月16日)
盘锦市各县(区)教育局按照“相对集中、就近便利”的原则设置确认点,以学校为单位组织本校教师到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首次注册须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书或聘用合同(民办中小学校提供劳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上年度考核合格证明(首次任教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三)初审和公示(12月16日—12月17日)
盘锦市各县(区)教育局对已完成现场确认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学校公示。
(四)复核(12月24日—12月25日)
盘锦市教育局对已完成注册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复核,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复核意见。
(五)终审(12月26日)
省教育厅对已完成复核的申请人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终审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六)登记注册结论及资料归档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终审意见公布注册结论,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初审机构归档保存。
五、其他事项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由申请人自行申报填写,信息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信息,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执行。
(二)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报名时间、选错注册机构或现场确认点、报名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的,注册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注册工作不向教师和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四)注册工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导航栏中的“咨询服务”→“常见问题”对照处理,或拨打当地注册机构咨询电话,盘锦市各注册机构联系方式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咨询服务”栏目下的“各省份定期注册工作联系方式”。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注册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