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教发〔2020〕7号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0年高等职业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省内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精神,不断深化我省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2013〕3号)精神,我省2020年继续开展高等职业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院校及招生专业
已通过我厅组织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3号)精神,具备招收残疾考生资格并设置残疾考生相关专业的省内独立设置的公办高职院校(学校名单见附件)。
注册入学试点招生专业为在省教育厅备案的专业,今年新增设的专业不得参加注册入学试点招生。
二、报考条件
已报名参加我省2020年普通高考或中职毕业生对口升学招生考试的考生,可向招生院校申请注册入学。
三、报名、录取及备案
招生院校负责组织考生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报名时间与招生院校组织第一阶段单独招生考试的报名时间相同。
招生院校要根据学生在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期末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表现、专业技能水平、注册入学申请时间先后等条件严格制定注册入学录取办法,确保有较好的区分度,体现招生公平性。
省招考办负责注册入学录取新生备案工作,招生院校要于6月27日前完成注册入学录取工作并到省招考办办理备案手续。凡被注册入学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考、中职毕业生对口升学招生考试和高职院校第二阶段单招考试和录取。
四、有关要求
1.加强招生规范管理。高等职业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招生是我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招生院校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招生工作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认真制定注册入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录取结果客观公正,切实维护招生严肃性,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2.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招生院校不得雇用在校生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并介入注册入学工作,不得向中学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支付与注册入学有关的任何费用用于组织生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注册入学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额外费用,不得在被录取新生报到前收取学生学费。如出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我厅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学校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加强招生宣传引导。各市教育局要将本通知转发至属地内各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让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学生及家长深入了解这项招生改革政策。招生院校要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全面、客观地宣传学校专业优势、就业状况及学生在校享有的政策,严禁通过虚假欺骗性宣传、违规承诺或欺骗考生入学。
各院校要将本校注册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报我厅审核备案,具体安排另文通知。实施方案包括组织领导机构、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安排、报名及收费、体检要求、注册入学条件、招生录取办法、录取结果公布方式、申诉举报方式、招生宣传方式渠道等内容。
附件:辽宁省2020年注册入学试点招生院校名单
辽宁省教育厅
2020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