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教发〔2021〕33号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充分发挥职业院校社会培训职能的指导意见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职业院校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按照《教育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职业教育实用高效发展提升服务辽宁振兴能力的意见》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充分发挥职业院校社会培训职能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创新理念
各市各校要充分理解职业教育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的重要意义和责任,站在职业教育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充分就业的高度,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着力破除制约职业院校开展社会培训的机制障碍,创新工作方式。各职业院校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社会培训作为一把手工程,结合自身专业优势,面向在职员工、现役军人、退役军人、进城务工人员、转岗人员、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市民、城乡待业人员、残疾人、农村实用人才等社会群体,深度挖掘生源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我省产业转型升级。
二、发挥市级统筹作用
各市要加大力度、强化统筹,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纳入当地培训机构目录,充分发挥其培训优势,承担更多的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按照《教育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职业教育实用高效发展提升服务辽宁振兴能力的意见》(辽政发〔2021〕2号)要求,在“一市一策”方案中,明确推动职业院校承担更多的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具体举措和培训目标。
三、建立有效联动机制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力合作,积极推进职业院校参与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着力解决政策瓶颈问题。各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建立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及职业院校的沟通联动机制,确保信息通畅,紧密合作,协同推进,使职业院校及时了解项目发布、基地评选、培训需求等政策信息。各市要定期分析本区域内社会培训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工作举措,推动职业院校能够更好地发挥职业培训职能。
四、提升培训基础能力
各职业院校要按照省级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建设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大力推进基地建设,要完善制度、规范流程、提升能力,尽快达到基地建设标准。对具备条件的院校,按规定纳入项目建设范围。
五、加强培训资源建设
各职业院校要根据人社部门发布的培训基地和评价组织标准,结合专业优势,对接产业发展、就业需求,按照培训项目标准,完善职业培训课程体系,积极开展基于产教融合的培训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升级改造实训设施设备,打造基于产教融合的培训师资队伍,建立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搭建基于产教融合的“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满足各类群体不同培训需求。
六、完善培训激励机制
各市要及时了解职业院校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存在的卡脖子问题,并立即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院校要完善相关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师积极参与社会培训任务的积极性,在工作量计算、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各市、各职业院校完成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情况,将纳入省政府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地区和职业院校考核指标。同时,各职业院校开展培训情况将作为遴选省级高水平高职院校、专业群和优质中职学校、专业(群)的重要指标。将各院校培训数量、培训质量纳入作为职教专项资金和招生计划核定的重要指标。
七、推进职业技能等级书证互融互补
省教育厅积极组织各职业院校开展基于学分银行“认证单元”的书证融通试点工作,制定专业教学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之间的学习成果转换路径和互认规则。同时,组织优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积极对接人社部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相关标准,实现两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效对接、互融互补。
附件:近年来支持职业院校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的相关政策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