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教发〔2021〕12号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孤儿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5日 文章来源: 【字体:打印本页

各市教育局、民政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2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教发﹝2017〕4号)、《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9〕6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等

  有关要求和规定,为切实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教育保障工作,现就做好省孤儿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时间

  每年3月和9月开学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到。特殊情况随送随收。

  二、招生对象

  具有我省户籍的年龄在6—18周岁的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监护人缺失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要求身体健康、有生活自理能力和正常学习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到省孤儿学校进行义务教育阶段就学: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失踪2年以上)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申请时应持有有关部门或组织发放的有效证件。

  2.重病:指导致父母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癌症、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心肌梗死、艾滋病机会感染等重大疾病,也包括大骨节病、克汀病、氟骨症及急型、亚急型、慢型克山病等地方病。实际工作中由各地根据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情况合理确定。

  3.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时起算,满6个月后,由公安部门出具查找无果的书面说明材料。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相关材料。

  5.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利害关系人申请,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做出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自然死亡由医院、公安、殡仪馆开具的相关单据。

  6.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7.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8.经3个月寻亲程序,仍未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儿童。

  9.其他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法院判决剥夺父母监护权的儿童。

  三、办理程序及要求

  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其监护人向县(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由福利机构向主管民政局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省孤儿学校学生入校审批表》(以下简称入校审批表),并提供入校审核所需材料,经审批后,由县(区)或市级民政部门提交省孤儿学校。

  经审批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由市或县(区)民政局指派专人和监护人在规定的入学时间内统一送至省孤儿学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省孤儿学校凭“入校审批表”、《儿童福利证》、户口本、身份证、转学的学籍证明、父母相关证明等材料,认真做好学生入校的接收工作。

  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校时,由省孤儿学校与其监护人或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签订《辽宁省孤儿学校学生入校协议书》。入校后,县(区)民政局应将本地入校儿童报市民政局备案。

  省孤儿学校要做好接收新生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孤儿学生入校后顺利分班、排寝,及时发放生活、学习用品。做好入校新生的思想教育和服务管理工作,使入校新生尽快适应新环境,融入集体生活学习之中。

  省孤儿学校要对入校新生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体检,建立健全完善规范的学生健康档案。要结合新生接种疫苗的情况,主动联系卫生疾病控制中心,保证疫苗的连续接种,强化各类疾病的防控工作,保障孤儿学生健康成长。

  四、离校退学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孤儿学校与学生户籍所在地(区)县级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联系后,双方办理离校交接手续。

  1.审批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2.入校体检后,不适合在校学习的(传染病、重大疾病、智力低下、视力听力严重障碍等)。

  3.新入校学生试读期3个月期间,不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和学习能力,不适应学校生活的。

  4.在校期间发生伤、病、残,经治疗后不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5.父母刑满释放、疾病痊愈或找寻到失踪、失联父母的。

  6.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未被中专等学校录取,毕业离校的。

  7.中专、高中、大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被学校开除的。

  8.中专、高中、大学生完成学业,未考入高一级学校毕业离校的。

  9.假期开学后不按期返校,未到校办理退学手续,逾期超过90课时的。

  10.其他符合办理离校退学情况的。

  五、在校学生的资金保障

  (一)基本生活费标准。辽宁省孤儿学校为省属集中供养福利机构,学生的基本生活费按学校所在地沈阳市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执行。学校的办学经费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由省财政按规定的标准核拨。

  (二)寒暑假期生活费发放标准。寒暑假期间学生伙食费按学校寒暑假放假天数和日伙食费标准由学校足额发放给学生或其监护人,零用钱按整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发)标准全额发放。

  (三)离校后基本生活费发放原则。从省孤儿学校考入高中、中专、大学及以上院校,毕业或因故离校的18周岁(含)以上学生,毕业停发基本生活费后,由学校一次性发放12个月基本生活费,孤儿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保留一年。

  初、高中毕业的或因故离校的未满18周岁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或福利机构履行职责到孤儿成年。

  学生毕业或其他原因退学离校时,学生档案由省孤儿学校移交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考入大中专院校学生的保障。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后,经文化知识考核和思想品德评定合格的,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对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由省孤儿学校负担学习期间的养育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宣传等部门联系,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校园公示栏等开展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引导孤儿监护人知晓政策。教育部门要保障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进一步规范教育秩序,提高教育治理能力,落实“义务教育有保障”要求,做到“一生一案”,并全部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二)强化入学管理。省孤儿学校要以学生为中心,以教育为统领,开展以生活技能和自护、自救技能为基础的安全与健康教育;做好学生的全天候生活照料,逐步提高学生的生活水平;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心理辅导,促进学生与社会的融合。强化学生认知、合作、创新等创新能力和职业意识培养,力争使每个孤儿都成长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三)完善招生机制。各级民政部门、福利机构要以儿童福利最大化为原则,准确掌握辖区内适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儿童及时送到学校学习。

  省孤儿学校要积极加强与各地民政部门的联系,全力维护孤儿受教育权利,积极主动向民政部门和学生监护人反映通报学生有关情况,积极主动宣传在校学生的学习教育、生活管理和安全保障等各项保障工作情况。

  (四)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孤儿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学生在校的学习、生活情况,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节假日、寒暑假学生需离校的,要有专人接送,妥善安排好学生的假期生活,确保学生安全。

  本通知下发后,2018年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孤儿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民事函〔2018〕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学生入校所需材料清单

      2.辽宁省孤儿学校学生入校审批表

      3.辽宁省孤儿学校学生入校协议书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民政厅

  2021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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