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教发〔2021〕69号 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1日 文章来源:辽宁省教育厅 【字体:打印本页

各市教育局、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党建工作部、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20〕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就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大力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对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乡村振兴、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战略高度认识教师工作的重要性,系统谋划解决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乡村教师队伍素质和水平,吸引优秀人才在我省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带动和促进乡村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高,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

  二、多措并举,大力推进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标对表国家和我省的有关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定向发力、精准施策,破瓶颈、强弱项,着力提升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水平。

  (一)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恪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加强乡村学校教师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乡村教师立足乡村大地,做乡村教育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推动者和实践者。

  (二)创新乡村学校教师编制管理

  加大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和跨县(市、区)调整力度。各市可根据乡村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城乡区域人口流动、乡村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每2-3年调整一次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鼓励支持市级教育、编制部门在符合现行编制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妥善解决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需要。

  (三)加强乡村教师培养

  坚持以乡村教育需求为导向,强化师范生实践教育和乡土文化熏陶,促进师范生职业素养提升和乡村教育情怀养成。整合优势学科的学术力量,凝聚高水平的教学团队,发挥专业优势,开设厚基础、宽口径、多样化的教师教育课程,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扎实推进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确保师范生培养质量。探索师范院校协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村学校共同创建教师教育改革综合实验区,共同制定师范生实践教学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开展实践教学研究,构建三方共建、共管、共享机制,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

  (四)畅通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实施“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加大思想品德(政治)、体育、音乐、美术、劳动、思想政治、心理健康等学科和民族学校专任教师的补充力度。优化乡村教师招聘流程,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小学招聘教师,在坚持公开招聘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招聘条件,拓宽招聘渠道;可以将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本县、本市或者周边市县户籍人员(或者生源)招聘;采取统一考试方式招聘的,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其中乡镇中小学招聘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县中小学招聘硕士以上高校毕业生,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定期交流、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等多种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五)加强乡村教师培训

  构建省、市、县、校四级联动的乡村教师培训体系,推动开展乡村教师5年360学时的培训。将师德教育作为乡村教师培训的首要内容,推动师德教育贯穿培训全过程,实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按照乡村教师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名师名校长送教下乡力度,组织乡村教师到城镇学校研修、跟岗学习。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

  (六)深化考核评价制度改革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教师职称与聘用衔接。对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等刚性要求,侧重考察教书育人实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考核权重。完善中小学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把贯彻落实学生作业管理要求、集团化办学模式改革、特色化办学等成效作为评价中小学教师的重要内容。改进考核评价方式,各地要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注重工作实绩,尽量简化程序,切实减轻乡村教师负担。

  (七)切实保障乡村教师地位待遇

  完善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提高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水平。落实好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补助标准。各地区继续落实中小学班主任津贴资金,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0元,中小学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优秀教师评选表彰活动,大力宣传优秀乡村教师默默坚守、无私奉献、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典型事迹,提高乡村教师地位,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是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举措,是发展更加公平更有质量乡村教育的基础支撑。地方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组织、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各市、县(区)要建立相应督导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辽宁省教育厅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中共辽宁省委机构编制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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