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3日 文章来源: 【字体:打印本页

  一、背景介绍

  2022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参照制定修订本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实施办法等。

  二、起草目的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起草过程

  我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建工作团队在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指导下,认真研究学习国家相关文件,深入省内部分职业院校开展专题调研,组织省内部分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校领导、中层干部以及教育研究机构专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并借鉴天津、河北、吉林等17个省份的经验做法,形成初稿后,先后征求了厅职成处,14个市及沈抚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用型本科院校、承担职业教育的本科高校、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78条,经逐项梳理、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实施办法》,并通过了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四、文件内容

  《实施办法》的总体考虑是:坚持以支撑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畅通教师个体发展路径为导向,以健全教师标准体系为重点,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

  《实施办法》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内容组成。正文主要明确了九方面内容。一是认定范围。以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二是认定标准。突出对实践教学能力的考察,注重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绩。三是组织机构。明确认定管理机构、实施机构、复核机构,由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分别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认定组织实施工作。组建辽宁省“双师型”教师认定评议委员会,负责认定工作结果检查复核,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四是认定时间。原则上每年5月份开展一次。五是认定程序。按照个人申报、组织认定、结果复查的程序具体实施。六是激励措施。明确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的发展路径,制度保障,待遇倾斜等内容,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的重要指标。七是证书管理。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统一证书编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重新复核。八是工作要求。明确对“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监督评价等有关要求。九是附则。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衡量“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第一标准。附件主要明确了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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