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3年8月11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或完善实施细则。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制定于2008年,且仍为试行版,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修订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结合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三、起草过程
(一)研究起草文稿
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教育部、我省相关要求,参考其他省份学籍管理经验做法,结合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情况,与厅内各有关处室共同研究,形成《规定》初稿。
(二)广泛征求意见
向省内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9条,采纳4条;通过书面形式向厅内有关处室、通过传真形式向省招考办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6条,全部采纳。共收到意见建议15条,采纳10条,形成送审稿。
四、文件内容
文件分为总则、入学和注册、学籍异动管理、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肄业、保障措施、附则7章,共41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制定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职责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围绕新生入学注册环节,主要对入学注册流程、学籍建立规范、学籍档案管理、学籍信息修改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分别从转学、休复学、退学三个方面,主要对学生学籍变动的条件、手续办理流程、审批权限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主要对奖励与处分的原则、类型,作出奖励与处分的流程,有关资料的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五章“毕业、结业、肄业”,主要对毕业、结业、肄业的条件和证书发放作出规定。
第六章“保障措施”,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配备学籍管理员,保障经费投入,做好学籍数据保密工作,明确了问责机制。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文件的适用情形和施行日期。
五、修订内容
修订后规定在结构上保持原规定的“七章”不变。原规定共三十八条,修订后章程共四十一条;共修改37条,新增14条,删除1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原第1条,完善了文件的目的及依据,在目的方面增加“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在依据方面进行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原第2条,完善了规定适用范围。第三条由原规定中的第3条和第34条合并,完善省教育厅、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学籍管理职能方面的相关表述。第四条,原第4条,增加了学籍注册、变动均通过学籍系统实施。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五条,原第5条,规范了新生入学手续办理流程,对延迟入学时间作出规定。第6条为新增,补充规定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统一制发。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原则。第七条为新增,规定境内外新生注册学籍的具体流程。第八条,原第6条,新增两条违规注册学籍情况“(二)无计划、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三)违反属地招生政策、违规跨区域招生取得学籍的”。第九条为新增,新增学生学籍档案建立方式和学籍档案内容。
第十条为新增,新增学籍建立后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为新增,新增学籍档案备份及学校变动后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为新增,新增修改学生基础信息方式及流程。第十三条,原第7条,修订班额限制,原班额56人修改为50人。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十四条为新增。明确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及退学等。第十五条,将原规定中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内容进行了合并、修订及完善。完善申请转学的条件、学生转学办理流程、实行办法、转学后档案管理、外省学生转入我省学校的相关要求。原第14条、15条、16条借读相关内容删除。第十六条,对原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进行合并,完善休学流程、休学期间学籍管理、复学流程及要求。第十七条,对原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进行合并、完善和修订,新增学校做出退学处理的要求及退学后学籍的变更。第十八条,原第21条,对学生死亡后注销学籍的时限作出规定。第十九条,原第26条,未修改。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条,原第30条,增加“表扬和奖励分为省、市、县、校等层次,可采取通报表扬、发给荣誉证书(奖状、奖章或奖品)、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第二十一条,原第31条,增加“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应当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协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应原第32条,将对学生处分的原则及要求和给予处分的流程拆分成两条,具体内容未修改。第二十四条,原第32条,增加对处分有异议的申诉流程。第二十五条,原第33条撤销处分时间要求的内容,未修改。第二十六条,原第33条撤销处分权限和学籍管理内容,新增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学生电子学籍管理。
第五章“毕业、结业、肄业”。第二十七条,原第27条,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条件增加“(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和所有考查科目成绩均合格”的要求。第二十八条,原第28条, 学生结业要求增加“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有1科及以上不合格的,准予结业,发给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书。”第二十九条,原第29条,未修改。第三十条为新增,新增毕业证书、同等学力证书证书的制作、验印和发放要求。第三十一条,原第27条毕业证书换(补)发内容,未修改。
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原第35条,增加“学籍管理员应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年中途原则上不更换。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加强学籍管理员业务培训,提升学籍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第三十三条为新增。新增学籍管理经费的保障及区域(学校)调整后在学籍系统的操作管理。第三十四条为新增,新增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和数据保密制度。第三十五条为新增,新增教育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情况处理。第三十六条为新增,新增学校违反规定情况处理。第三十七条为新增,新增争抢生源情况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原36条,将原“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完善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籍管理规定,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学籍管理具体流程和材料要件,严禁循环证明,避免增加学生和家长负担。各市制(修)定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为新增。新增就读外籍学生学籍管理要求。新增“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四十条,原第37条,对规定的解释权说明。第四十一条,原第38条和39条合并,对规定生效及原规定废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