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教发〔2021〕54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教育厅
发文日期:2021-08-04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教育局,省内各高校,厅主管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明确社会组织挂靠单位管理职责,规范社会组织的组织和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 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结合社会组织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教育厅主管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挂靠在市教育局、省内高校的基金会、学会、校友会、研究会、协会。
二、市教育局、省内高校作为社会组织的挂靠单位,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职责:
(一)指导社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审查社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
(二)组织社会组织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三)指导和管理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四)审查社会组织章程、负责人任职资格等;
(五)监督、检查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
(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
三、社会组织要服从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形成重大事项汇报机制,接受挂靠单位在党建及业务工作等方面的指导。
四、社会组织要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社会组织要将党建工作纳入章程,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正确政治方向。按照坚持标准、注重经常、讲求实效要求,推进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做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运行规范、活动经常、作用明显、档案齐备。
六、社会组织要规范业务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从事《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七、社会组织要加强财产管理,严格按照章程规定使用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八、社会组织要规范换届、修改章程、登记备案等工作程序。
(一)换届。社会组织要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时限按时进行换届,换届工作依照《辽宁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进行。换届有关材料在届满前报教育厅审查。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届满前报教育厅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修改章程。对章程的修改,社会团体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基金会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的章程,须经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登记备案。调整或增补理事、监事,社会团体应当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基金会应当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新调整或增补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以及基金会理事、监事,须经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名称、住所、法人等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教育厅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辽宁省教育厅
2021 年 8 月 4 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