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学位〔2021〕5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教育厅

发文日期:2021-07-28

效力状态:有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内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全国、全省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组织制定了《辽宁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

  2021 年 7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辽宁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位授权点建设,保证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修订印发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20〕25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内学位授予单位(军事院校等除外)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底线思维,以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为重点,坚持学科条件建设与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相统一。

  第四条 获得学位授权满 3 年的新增学位授权点,应当接受专项合格评估。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学位授予单位参加评估工作。

  第五条 获得学位授权满 6 年的学位授权点和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应当接受周期性合格评估。

  第六条 周期性合格评估每 6 年进行一轮次,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应在每轮次评估第 5 年底前完成)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抽评工作分别由国务院学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每轮次第 6 年组织。

  第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和要求开展。

  (一)确认参评学位授权点。在每轮次评估第 1 年底前确认参评学位授权点。确认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制定自我评估工作方案。根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指南,结合本单位和参评学位授权点实际,制定自我评估实施方案,按要求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基本条件为启动当期评估时正在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

  (三)开展学位授权点动态监测。定期采集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加强对学位授权点的质量监测,并于每轮次评估的第3年和第6年的3月底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参评学位授权点截至上一年底的基本状态信息。

  (四)组织学位授权点进行自我评估。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有学校特色的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学位授权点对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进行评价,编制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经脱密处理后按要求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

  (五)学位授予单位组织专家评议。组织校内外专家(数量应为不少于 5 人的奇数,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通过查阅材料、现场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学位授权点开展评议,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中,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学位授予单位审议表决。召开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的基本条件,根据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自我评估“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一般应在自评阶段结束前完成自主整改,整改后达到合格标准的按“合格”上报自我评估结果,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按“不合格”上报自我评估结果。

  (七)提交自我评估材料。根据各学位授权点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撰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于每轮次评估第 6 年3月底前,与自我评估结果、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参评学位授权点连续 5 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一并上传到指定信息平台。

  第八条 省学位委员会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和要求,在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硕士学位授权点范围内组织开展抽评工作。

  (一)确定抽评学位授权点。抽评学位授权点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被抽评比例不低于被抽评范围的 30%,现有学位授权点较少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根据省内具体学位授权点数量确定抽评比例。评估周期内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应纳入抽评范围。评估周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位授予单位,加大抽评比例:

  1.发生过严重学术不端问题;

  2.存在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方面其他问题。

  (二)组建评议专家组。根据抽评学位授权点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具体情况,组建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省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省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同行专家等参加的若干个专家组。每个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 5 人的奇数。

  (三)专家组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不低于周期性合格评估基本条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并通知受评单位。

  (四)专家组评议方式和评议材料。专家组应根据本细则制定议事规则。专家评议以通讯评议方式为主,也可根据需要采用会议评议方式。评议材料主要有《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近 5 年研究生培养方案、自评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专家组认为必要的其他评估材料。评议实行本单位专家回避制。

  (五)专家组形成评议结果。每位抽评专家审议评议材料,对照本组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标准,对受评学位授权点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议意见,以及具体问题和改进建议。专家组汇总每位专家意见,按照专家组议事规则,形成对每个受评学位授权点的评议结果。专家组全体专家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评议结果为“不合格”;其他情形评议结果为“合格”。

  (六)省学位委员会汇总反馈专家组评议情况。省学位委员会汇总专家组提供的评议情况、评议结果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具体改进建议,向受评单位反馈,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和处理受评单位的异议。

  (七)异议处理。学位授予单位如对具体硕士学位授权点评议结果存有异议,应按评估方案要求,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门小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实地考察的规程和要求由专门小组制订。

  第九条 省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评议情况及专门小组的考察报告,审议形成相应学位授权点抽评意见和处理建议,编制抽评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一)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学位授权点,提出继续授权建议:

  1.自我评估结果为“合格”且未被抽评;

  2.抽评专家表决意见为“不合格”的比例不足三分之一。

  (二)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学位授权点,提出限期整改建议:

  1.自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2.抽评专家表决意见为“不合格”的比例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之间。

  (三)对抽评专家表决意见为“不合格”的比例在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的学位授权点,提出撤销学位授权建议。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如对具体博士学位授权点评议结果存有异议,应按评估方案要求,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在周期性合格评估自我评估阶段,根据自我评估情况,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但是不得在抽评阶段申请撤销周期性合格评估范围内的学位授权点。

  第十二条 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限期整改处理的学位授权点在规定时间内暂停招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博士学位授权点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复评;硕士学位授权点接受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复评。复评合格的,恢复招生;不合格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学位授权。

  第十三条 对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周期性合格评估抽评结果作出限期整改处理的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在其整改期间申请撤销学位授权。未接受过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的学位授权点,正在接受专项合格评估的学位授权点,以及接受专项合格评估但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单位不得申请撤销其学位授权。

  第十四条 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 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培养渠道培养并按有关要求授予学位。

  第十五条 应参加周期性合格评估但未确认参评,或虽确认参评但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将作为确定其周期性合格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学位授权点,将被直接列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

  第十六条 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作为监测国家“双一流”建设和辽宁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权点增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与廉洁规定,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在评估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纪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

《辽宁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解读

  一、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类型和适用范围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和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应按照要求参加评估。获得学位授权满 3 年的新增学位授权点,应当接受专项合格评估;获得学位授权满 6 年的学位授权点和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均应当接受周期性合格评估。 

  二、专项合格评估的组织实施、标准和要求 

  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委托学科评议组和专业学位教指委实施。标准和要求不低于被评学位授权点增列时所遵循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 

  三、周期性合格评估的组织实施、标准和要求 

  周期性合格评估每 6 年进行一轮次,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学位授予单位应在每轮次评估第 1 年底前确认参评学位授权点,并于第 5 年底前完成自我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在每轮次评估第 6 年开展抽评,其中抽评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评议;抽评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名单及其评议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军队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由军队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所依据的标准和要求为启动当期评估时正在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 

  四、周期性合格评估自我评估的重点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学位授予单位应按要求制定自我评估实施方案,建立有自身特色的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学位授权点对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进行自我评估,认真查找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在自我评估期间持续做好改进工作。编制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 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是自我评估的重要环节之一,贯穿自我评估全过程。 

  五、周期性合格评估抽评学位授权点名单的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我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范围内,按照以下要求确定抽评学位授权点:一是抽评学位授权点应当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二是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被抽评比例不低于被抽评范围的 30%,现有学位授权点数量较少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视具体情况确定抽评比例;三是评估周期内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纳入抽评名单;四是对于评估周期内发生过严重学术不端问题,或存在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方面其他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加大抽评比例。 

  六、周期性合格评估学位授权点评议结果的异议处理 

  学位授予单位如对具体学位授权点评议结果存有异议,应按评估方案要求,博士学位授权点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或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硕士学位授权点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受理申诉的组织或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门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意见形成抽评意见和处理建议,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七、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的使用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处理意见为“继续授权”的学位授权点,可继续行使学位授权;处理意见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在规定时间内暂停招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接受复评,复评结果认定为“合 格”的恢复招生,复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撤销学位授权;处理意见为“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 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培养并按有关要求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监测“双一流”建设和地方高水平大学及学科建设项目的重要内容,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学位授权点增列的重要依据。 

  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的相关规定 

  学位授予单位可在周期性合格评估自我评估阶段,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但是,不得在抽评阶段申请撤销周期性合格评估范围内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整改期间申请撤销根据抽评结果作限期整改处理的学位授权点。另外,未接受过合格评估(含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的学位授权点,正在接受专项合格评估的学位授权点,以及接受专项合格评估但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单位不得申请撤销其学位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