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教发〔2019〕71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教育厅

发文日期:2019-05-21

效力状态:有效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9〕9号)要求,省教育厅制定了《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省教育厅印发的《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辽教发〔2017〕5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教育厅

  2019年5月21日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辽宁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发〔2016〕23号)、《辽宁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发〔2019〕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试性质与意义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教育部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

  实施学业水平考试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打牢终身发展的基础;有利于学生自主选择,促进个性发展;有利于普通高中学校准确把握学生的学习情况,改进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学校特色和专业要求的学生,促进高中、高校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提升专业人才培养水平。

  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两类,合格性考试成绩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重要依据;选择性考试成绩计入高考总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二、考试、考查科目设置和内容

  1.考试科目

  合格性考试包括语文(含少数民族语文、汉语)、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14门科目。

  选择性考试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考生以高校专业选科要求等为主要依据,选择其中3门参加考试。考生在选择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时,首先在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自主选择1门作为首选考试科目,然后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科目中自主选择2门作为再选考试科目。

  2.考查科目

  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实验操作和外语听力及口语。

  3.考试范围

  以国家制定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及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合格性考试和考查科目范围为各学科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内容。选择性考试科目范围为各学科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和选择性必修内容。

  4.考试形式

  合格性考试中的语文(含少数民族语文、汉语)、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9门科目及选择性考试中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公布成绩。

  合格性考试科目中的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相关要求,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查科目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相关要求,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或指导学校实施。

  三、考试实施

  1.考试对象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相关社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2.考试时间

  全省统一进行的合格性考试每学年组织2次,在学期末进行,分别安排上学期末(1月份)和下学期末(7月份)。普通高中在校生首次参加合格性考试不得早于高一下学期末,高一下学期末必须参加考试科目为历史、地理、化学、生物学,高二上学期末必须参加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物理,高三上学期结束前须完成全部合格性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可自主安排合格性考试科目。

  合格性考试中语文(含少数民族语文、汉语)、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3门科目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

  化学、生物学科目实验操作的考查时间安排在高一下学期末;物理科目实验操作和外语听力及口语的考查时间安排在高二上学期末;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考试的专项测试时间均安排在高二学年下学期的4月份。

  选择性考试每年全省统一组织1次,与全国统一高考同期进行,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仅限高三年级学生参加;高中阶段其他学校毕业年级学生和社会人员参加选择性考试,与普通高中在校生同时进行。

  选择性考试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

  3.报考要求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均须参加合格性考试,如参加高考,在高三年级还应参加选择性考试。

  考生报考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的科目不允许再次报考,未合格的科目可继续报考。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考试科目与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目实验操作和外语听力及口语考查科目成绩不合格的由各市组织补考。补考时间由各市在高三学年内自行安排,但不得晚于高三学年下学期的4月中旬。合格性考试成绩长期有效。

  考生报考选择性考试,须选择首选科目1门、再选科目2门参加考试,且所选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

  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参加高考,必须参加选择性考试。

  选择性考试每个科目为在校学生提供1次考试机会,且成绩当年有效。

  四、考试成绩呈现与使用

  1.卷面分值

  全省统一组织的合格性考试中语文(含少数民族语文、汉语)、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9门科目及选择性考试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2.成绩呈现及转换

  全省统一组织的合格性考试,各市组织的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科目考试和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目实验操作和外语听力及口语的考查,成绩均以“合格”、“不合格”呈现。

  选择性考试中的历史、物理2门首选科目成绩采用原始分呈现,计入高考总分。

  选择性考试中的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再选科目每科原始分为100分,成绩按照规则转换成等级分呈现。将考生每门选择性考试再选科目的原始分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分别约为15%、35%、35%、13%和2%,转换基数为实际参加该选择性考试科目的人数。选择性考试再选科目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时,将A至E等级内的考生原始成绩,依照等比例转换法则,分别转换到100~86、85~71、70~56、55~41和40~30五个分数区间,根据转换公式计算得到考生的等级分。

  选择性考试再选科目分数转换规则:分数转换以30分作为赋分起点,满分为100分。将每门再选科目考生的原始分从高到低排序,分数转换参数表如下。

等级

A

B

C

D

E

比例

15%

35%

35%

13%

2%

赋分区间

100-86

85-71

70-56

55-41

40-30

  各等级内考生原始分按等比例转换法公式得到等级分。

  转换公式:

  其中:Y₁,Y₂分别表示原始分区间的下限和上限;

  X₁,X₂分别表示等级分赋分区间的下限和上限;

  Y表示原始分;X表示转换后的等级分。

  考虑到高考分数都以整数呈现,故上述公式的计算结果需要进行“四舍五入”处理。

  3.成绩确认

  各市组织的考试及考查科目成绩须在高三学年下学期4月底前上报给省教育厅。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由省教育厅认定。由外省市(或直辖市、自治区,下同)转入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须取得我省普通高中学籍,下同),若已参加过外省市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成绩证明等材料,申请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认证。省教育厅委托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外省市转入学生成绩认证及出具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证明等相关工作。

  4.成绩使用

  合格性考试成绩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重要依据。选择性考试成绩计入高考总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所有科目的成绩提供给招生高校使用,也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测与评估的重要参考。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合格性考试成绩、考查科目成绩和学分修习成绩均达到毕业要求,颁发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书。

  选择性考试成绩计入高考总成绩,当年有效。

  五、考试管理与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各市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落实本地区学业水平考试工作。

  2.强化考试管理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笔试统一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规范考点、考场设置和实施程序。加强试题试卷的安全保密,建立健全诚信机制严肃考风考纪,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考生、工作人员考试违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同维护考试秩序,保证公平公正。

  3.规范试题命制

  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命题。建立命题人员资格标准和命题专家库,强化命题人员培训,确保命题质量。加快题库建设。开展试卷评估和分析,切实提高命题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4.加强教学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要求各普通高中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确保课程开设质量。各普通高中要结合学校实际,逐步构建充满活力、多样特色的学校课程体系;切实加强学生发展指导,积极实施学生选课走班制度,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