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国(境)外培养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教发〔2018〕33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教育厅

发文日期:2018-05-04

效力状态:有效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国(境)外培养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内各有关高校:

  现将《辽宁省高等学校国(境)外培养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

  2018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高等学校国(境)外培养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建设(以下简称“双一流”建设),切实提高我省高等教育服务辽宁全面振兴发展的能力,提升全省高校国际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培养创新型、紧缺型、复合型人才,支撑一批高水平学术团队建设,辽宁省教育厅组织实施高水平创新团队国(境)外培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条 本项目面向辽宁省省(市)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不含民办高校)实施。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三条 各高校自主申报,辽宁省教育厅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人员。项目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四条 各高校需结合本校定位、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统筹研究确定申报项目,并提交项目申请书。原则上每校申报数量不超过3项。

  第五条 各高校须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及人员的选拔办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项目及人员的遴选。选拔办法与结果均须经校内公示后方可报送至辽宁省教育厅。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着重体现通过与国(境)外合作,突出高等学校学术团队开展科研合作或人才培养的特色和优势。项目重点资助领域包括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和辽宁全面振兴发展急需的重大工程、重点学科、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省级以上优势特色专业等;融通与国(境)外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双一流”学科及支撑学科,以及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新兴学科或交叉学科建设及人才需求。

  第七条 国(境)外合作单位须为国际公认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或具有较强学科优势、良好合作基础、较大发展潜力且曾经或正在与申请高校开展国(境)外项目的合作方。

  第八条 申报项目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要求: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外语水平且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重点资助有明确的任务目标,曾经或正在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实验室开展国际合作项目、科研课题的主持者或参与者;曾经或正在参与国际合作项目、科研课题的项目组或课题组人员。

  鼓励以团队形式分期、分批派出青年骨干教师、博士研究生或研究人员。

第三章  人员选派类别与资助方式

  第九条 项目人员在国(境)外身份主要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和访问学者。即在国内攻读学位期间赴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从事在研合作项目或科研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从事合作项目或科研课题研究的访问学者。申报时项目人员在外身份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十条 联合培养博士生研究生资助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24个月,访问学者的资助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2个月。

  第十一条 省级资助经费作为引导性资金,可用于支付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安置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不足部分由派员高校解决,鼓励派员高校多渠道、多方位筹措项目经费。资助标准可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2010年)执行。

第四章  项目与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两年。项目须由所在学校统一申报,并按要求将项目申请书及佐证材料提交至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资助项目名单。

  项目执行期内,各高校须按照辽宁省教育厅要求提交项目总结。项目执行情况经辽宁省教育厅审核后确定是否继续保留该校申报资格。

  总结应包括人员录取后派出情况(如未执行或执行中遇到较大问题,需说明主要情况及原因)、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初步或阶段性成果、项目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步执行计划等。

  第十三条 辽宁省教育厅与获批项目高校签订《项目协议书》。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方式,派员高校与项目负责人及被录取人员签订留学及学成归国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各高校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归口负责被录取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出国留学人员管理档案,对被录取人员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国家公派留学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指导和帮助办理出国手续,并为其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指导教师或联系人应与被录取人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对其专业学习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各高校要把被录取人员纳入本单位师资和人才队伍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回国后发展路径、目标,并为其回国学习、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引导其参加创新、创业等工作。

  第十六条 被录取人员在项目获批两年内(以辽宁省教育厅下发录取文件之日起计算)未按期派出的,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擅自放弃留学资格者,5年内不再接受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辽宁省教育厅按照与项目高校签订的《资助项目协议书》内容对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总体效益进行评估和检查,并根据评估和检查结果动态调整该项目的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派员高校应按照获批项目内容与项目负责人及被录取人员签订的协议,指导、考核派出人员在国(境)外按照项目内容开展学习和研修等活动,并按具体工作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省级汇报会,同时向辽宁省教育厅报送派出人员提交的《出国学习研修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进修学习基本概况、主要收获、下一步计划及工作建议等。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该项目所有派出人员报告的整理、印发及宣传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