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学位〔2004〕2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教育厅
发文日期:2004-03-12
效力状态:有效
省内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修订《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省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自行废止。现就有关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的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二、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依据《实施办法》完善本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的实施细则,于4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委办公室备案。
三、各高等学校主管学士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应组织各级从事学位工作的管理者,认真学习《实施办法》,明确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熟悉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政策、授予学位的标准和工作程序。
四、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袭,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我委将加强对学位授予工作的评估与监督,对违反《实施办法》,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将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