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辽教发〔2016〕72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教育厅

发文日期:2016-08-18

效力状态:有效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

各市教育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的实施机关由省教育厅调整为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下放后的审批与监管工作,确保有关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的涉外办学的特殊形式。妥善解决在我省的外籍人员子女入学问题,有利于改善我省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坚持从严审批、按需设立、依法管理。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区域规划,做到布局合理,总量控制,确保审批权下放后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也不得冠以“辽宁”“辽宁省”字样,名称前应加上所在地城市的名称,同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

  四、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严格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做好中、外籍教职员工的招聘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维护他们合法的权益,确保各项教学活动顺利进行。学校主要招收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也可适当招收在我省合法工作并居留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随行子女。不得招收我国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学校每年应在新学年开学前3个月内将教职员工及学生名册等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管理。

  五、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设立董事会,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应当依照学校章程行使职权,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校长或董事会指定的人员担任。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学校章程、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信息如有变更须依法及时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学校可作为教育教学责任主体提供教育服务,可根据各自的办学特点、学生需求等自行确定课程设置、教学计划,选定教材,但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不得开展宗教活动。学校要加强中国语言和中国文化教学,开展有助于学生了解中国历史文化的各种活动。学校每年须在新学年开学前3个月内将新教材送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管理。

  七、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提出办学条件和标准、设立步骤、变更手续和终止办法;指导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实行年度检查,或开展认证评估工作。

  八、省教育厅加强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统筹和指导,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主要办学情况、信息报送省教育厅。

  本意见中未涉及事项,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有关条款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报送信息表

  辽宁省教育厅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