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教发〔2023〕12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教育厅
发文日期:2023-12-30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辽宁省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辽宁省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费师范生是指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面向师范专业本科生实行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培养的师范生。
第三条 辽宁省生源及外省生源经批准跨入辽宁省任教的公费师范生就业岗位范围为:省内中小学事业编制教师岗位。
第四条 公费师范生毕业后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从事中小学(含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工作不少于6年(以下简称“服务期”)。在服务期内,经辽宁省教育厅同意,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公费师范生人事及工资关系保留在派出学校,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年度工作考核由任教学校进行。
第六条 公费师范生按协议履约任教满一学期后,可免试攻读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公费师范生本人向本科就读的部属师范大学提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部属师范大学根据任教学校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等进行综合考核后,录取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非全日制形式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授予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除上述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研究生。
第七条 公费师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辽宁省教育厅认定同意后,不以违约论处,免缴违约还款及违约金: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培养院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培养院校或辽宁省教育厅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三)在学期间由于父母户口迁移需要跨省任教、并已办理了跨省任教手续的。
(四)已婚需要跨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任教、并已办理了跨省任教手续的。
(五)志愿跨省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从教,并已办理了跨省任教手续的。
第八条 公费师范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或自动放弃学籍,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向培养院校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二)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或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辽宁省教育厅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三)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6年离开教育岗位且未经辽宁省教育厅同意的,应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起1个月内,按不足服务年限(含离开当年)每年六分之一的比例一次性向辽宁省教育厅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符合上述第(二)、(三)项规定的公费师范生可在毕业后主动申请解约,填写《辽宁省公费师范生解约审批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辽宁省教育厅审批,解除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
第九条 公费师范生有下列情况,可以申请跨省任教:
(一)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任教的;
(二)在学期间父母户口迁移至外省的;
(三)已婚需要迁移到配偶所在地中小学任教的。
第十条 公费师范生应届毕业前申请跨省工作的,办理流程为:
(一)公费师范生本人填写《辽宁省公费师范生跨省就业申请表》,经培养院校批准后,将跨省就业申请表和结婚证或户口本等材料报辽宁省教育厅审核;
(二)辽宁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公费师范生将跨省就业申请表和结婚证或户口本等材料报接收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接收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接收省份公费师范生管理。
公费师范生在服务期内申请跨省工作的,办理流程为:
(一)公费师范生本人填写《辽宁省公费师范生跨省就业申请表》,准备结婚证或户口本等材料;
(二)经现任教学校、学校所在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公费师范生将跨省就业申请表和结婚证或户口本等材料报辽宁省教育厅审核;
(三)辽宁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接收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接收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接收省份公费师范生管理。
第十一条 辽宁省教育厅负责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包括跨省任教和违约(解约)审批、收取违约还款及违约金等。
第十二条 省内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费师范生岗位安置及履约就业后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公费师范生入职及离职管理;
(二)公费师范生档案管理;
(三)公费师范生履约诚信记录记载;
(四)协助辽宁省教育厅追缴违约还款及违约金;
(五)其他日常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辽宁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的辽宁省生源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外省生源跨入辽宁省就业的公费师范生,其履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辽宁省免费师范生履约管理暂行办法》(辽教发〔20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辽宁省公费师范生跨省就业申请表
2.辽宁省公费师范生解约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