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厅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30日 文章来源: 【字体:打印本页

各市教育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内各高校:

  现将《辽宁省教育厅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与重要事项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等教育处 张越,024-86610566。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3年1月30日

  辽宁省教育厅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工作计划

  一、提高政治站位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纳入各高校党委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各基层党组织年度学习计划,深刻领悟“两个确立” 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 个维护”,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断增强做好教育系统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责任单位:各市教育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

  二、做好各级各类学校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工作

  2.强化国民教育基础作用。将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内容纳入我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普通高中“生物与环境”等课程模块,统 筹推进课程实施。在中小学法治教育中增加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 内容,培养学生在家庭、公共场所等减少噪音的良好习惯,树立不干扰他人的意识。通过课程建设、综合实践活动等方式实施生 态环境主题教育,引导各学校在相关学科教学、课内外教育活动及学校管理等环节中充分体现绿色低碳、垃圾分类等观念,切实 增强学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能力。

  3.加强高校生态环境保护课程建设。推动高校开设噪声与震 动污染防治相关课程,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等相关课程建设力度,优化课程内容与教学体系,打造生态环境保护类“金课”群;完善辽宁高等教育智慧平台“酷学辽宁”,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类线上“金课”、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金课”,加快课程数字化建设与应用,支持高校共享优质课程资源。

  4.加强高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省内相关高校环境科学与工程一流学科建设,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开展研究生实践创新活动。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增设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支持相关高校 加强环境工程、环境科学、植物保护、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5.推进校企、校所协同育人协同创新。支持高校加强现代产业学院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 企业协同育人。组织相关高校联合科研院所,在氢能与储能技术、 碳排放核算与能源审计等方向开展基础理论研究与关键技术装备开发。

  责任单位:各市教育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各高等学校,学前与高中教育处、义务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科技与信息化建设处、学位管理与研究生 教育处

  三、培育绿色校园文化

  6.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系列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实践学生社团和志愿者团队建设,在“世界环境日” “世界地球日”“生物多样性保护日”等纪念日,通过主题班团会、党日活动、志愿服务、研学活动、环保夏令营等形式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7.推进高校校园绿化美化。充分挖掘校园中可绿化资源,开 展“18周岁成人纪念树”“我为母校种棵树”“小手拉大手撑起一片天”等主题植树活动,持续增加校园绿化面积,发挥环境育人功能,使校园生态更加和谐,绿色低碳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8.着力培育绿色校园文化。通过专家讲座、垃圾分类现场观摩会、节能宣传周、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粮食安全宣传周等主题活动,将生态环保教育与学生身边、当地、日常环境相联系, 鼓励学生多角度认识和理解绿色发展,养成健康向上的绿色生活方式,提高爱绿护绿行动力。做好节粮、节水、节电、垃圾分类等工作,倡导绿色低碳理念,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教育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各高等学校,发展规划处、学前与高中教育处、义务教育处、职 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中小学校党建工作处、宣传部(思想政治工作处)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督导检查

  9.营造生态环境保护教育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校报、宣传展板、宣传橱窗等传统媒体,以及校园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开展全方位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生态环境保护教育 良好氛围。

  10.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抓好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工作计划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省教育厅将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工作纳入对各地和各高校检查督导的重要内容,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各市教育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各高等学校,宣传部(思想政治工作处)、督导处、高等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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