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8日 文章来源: 【字体:打印本页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的通知》《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强化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自2023年起,利用三年左右时间,按照认定的先后顺序对认定6年以上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进行复检。2023年,拟复检2002年、2003年认定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见附件)。

  二、复检方式

  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及《辽宁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细则(2023年修订)》要求,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评估和集中评议的方式进行复检。材料审查环节,专家组对各复检学校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后到学校现场评估;现场评估环节,专家组通过听(听课、听汇报、座谈等)、看(查看资料、看场地设备等)、访(访师生、家长及相关群众等)、议(讨论、会议)等方式,对复检学校进行评估,形成复检报告;集中评议环节,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专家组进行集中评议,拟定复检合格学校名单。

  三、复检材料

  复检学校需准备学校建设情况报告(包括建设举措、建设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注明扣分点及扣分原因),以及与《辽宁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细则(2023年修订)》相对应的各项档案资料。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于8月24日前,将复检学校建设情况报告、自评报告和自评表的纸质版、电子版(PDF形式,加盖学校公章)材料报省教育厅学前与高中教育处。

  (二)复检工作拟于9月份开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刘晓伟、孙洪飞

  联系电话:024-26901508

  电子邮箱:xqgzc.sjyt@ln.gov.cn

  附件:2023年辽宁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检名单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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