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31日 文章来源: 【字体:打印本页

 

  我厅共收到各市及民办学校19项具体建议,采纳10项。具体情况如下:

  1. 将《征求意见稿》第8页第5项中的“房屋过户到学校名下并用于教育教学的,减半收取交易手续费”一句删除。

  2. 将《征求意见稿》第9页第5项中的“……各地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做好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等相关工作”中的划线部分改为“不动产权证办理”。

  3. 将《征求意见稿》第12页第13项中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改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将《征求意见稿》第13页第13项中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改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 将《征求意见稿》第13页第13项中的“……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教育学校接受捐赠的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收取的会费……”中的“财政拨款”和“收取的会费”,分别修改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及“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6. 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党组织的建设。

  7. 明确招生简章和广告为事前还是事后备案。

  8. 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均按教育用地管理。

  9.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对民办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大环境,争取社会各界对发展民办教育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10. 将《征求意见稿》“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中的“符合条件的”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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