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职能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页

  一、 辽宁省教育厅、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 负责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全省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负责省属学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的设置与调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各类高等教育招生计划,负责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 负责全省教师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

  (四)负责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监测全省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辽宁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基建投资政策。

  (五)负责统筹全省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统筹管理基础教育教材,指导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实行学校标准化建设,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制定基础教育教学指导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推进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六)拟订语言文字工作政策,编制全省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统筹管理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八)指导全省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拟订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发展政策和教学指导文件。

  (九)统筹管理全省高等教育,统筹指导继续教育,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评估工作,承担深化省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责任,负责省属高校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审议、审核省市属本专科院校的专业设置。

  (十)承担全省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承担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美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劳动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和学校安全工作。

  (十二)规划、指导高校科学研究,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等各类科技计划实施工作,推进全省教育信息化工作,协调指导高校参与国家和地方创新体系建设。

  (十三)负责推进辽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统筹管理全省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参与拟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实行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十四)统筹管理全省教育方面的国际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负责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教育系统引进国外智力的管理,组织协调开展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十五)负责全省学位授予工作,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专业,审核硕士点、博士点设置,指导高校学科建设。承担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六)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工作、干部教育工作和统战、群团工作。负责省属高校党的建设、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统战工作。按分工负责省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管理或协助管理省属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负责高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组织落实工作。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