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意见对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办学提出要求 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1日 文章来源:辽宁日报 【字体:打印本页

 

   日前,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建设 强化学校管理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要求全省民办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学校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进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在加强办学条件建设方面,意见要求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出资方要将学校使用的土地、设施设备、建筑物等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学校的资产与其他资产相分离,不得挪用办学经费。要加强基础条件建设,确保学校的教学楼面积、教学设备、图书数量等达到国家标准。

  在加强学校管理方面,要完善学校法人治理,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完善校长选聘机制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师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要严格招生管理,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完善财务、资产管理等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及时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做好膳食、住宿、取暖、校园网络等后勤保障工作和安全管理。

  意见对学生管理、教学管理、教师队伍建设作出具体规定。包括要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按照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业证书,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服务等。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打造优势特色专业。健全学校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齐开足所有课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确保专任教师数量、师生比例、教师队伍结构等达到国家标准,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和教师培训制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近年来,我省出台举措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获得长足发展,其中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分别占总体数量的26%、27%,增加了教育的总供给,满足了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意见要求,下一步,各级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要加强评估和督导,对达不到意见相关要求的学校,责令限期整改,进一步推动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