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办法》印发实施
日前,大连市教育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大连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使用办法》),用于进一步规范新规划建设的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确保小区居民适龄子女能够就近享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2009年,大连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意见的通知》,在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全市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全面二孩等政策实施,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幼有优育”的需求愈加强烈和迫切,原有规定内容已难以满足城镇小区居民对享受公益普惠优质学前教育服务的美好期盼。另外,在实施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很多地区在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仍有许多问题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因此,市教育局会同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起草编制了《使用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正式印发实施。
《使用办法》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分别在配套园规划选址、建设验收、移交使用和责任处罚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部分规划与选址,明确了配套幼儿园的界定,提出区县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应将配套园纳入其中进行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确保划拨供地,并要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幼儿园建设标准》等规范要求,合理配置。在配套幼儿园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方面提出需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规范等政策要求。同时,土地竞得人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时与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书》,具体约定幼儿园建设和装饰装修标准、移交条件和移交方式等内容。
第二部分建设与验收,主要提出建设单位作为配套园建设责任主体,要依据规划条件和与教育部门签订的《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书》进行配套园设计和建设。明确住建等部门要按职责做好配套园设计、建设等的验收和实施监管,保证配套园建设达标。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文件和《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监督、验收接管等相关工作。
第三部分移交与使用,明确了配套园在建成并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无偿移交县区教育部门,移交后由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办理产权证,原则上应于接收配套幼儿园后的12个月内实现开园招生,且应举办为公办园,优先满足本居住区业主适龄子女就近入园。编制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编制核定和公办园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
第四部分责任与处罚,主要明确了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在配套园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方面未尽到职责的处理,以及建设单位未尽到建设主体责任的处罚。其中,对建设单位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建设单位,由各地区、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惩戒限制措施。
另外,明确配套幼儿园系公共设施,属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以及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等要求。